物質救國乃康有為一九○四年所開出之藥方,其時言救中國者眾,康有為在《物質救國論》中認為,中國變法未得其物質創造、創新之要領,而“誤於自由革命之說”。南海論自由,且約略介紹如下:
“自由”一詞,出現於“歐洲封建奴民之製、法國壓抑之餘”;
南海認為,中國已得自由平等二千年,施之者“己為不切”。
“英文非裏泵Freedom者,僅為釋放主義,尚含有法律之意。若日本所譯為“自由”二字,則放手放腳,掉臂遊行,無拘無束,任情肆意,不怕天不怕地之謂,則人道豈有此義理乎?”
康有為認為,“此等名詞,不特意偏而不舉,亦且理窮而難行,而可公然標為名理,從之者舉國若狂,不辨皂白,夫使中國而為野蠻文學之國則可也,然而中國已為五千年文學之國,而此等無理不通之名詞公然通行,視為聖人之金科玉律,豈不大愚哉?”康有為於舉世滔滔皆言“自由”時,獨說自由本義、及因為翻譯之不同而引起的誤讀,萬勿輕言南海反對“自由”,反對給民眾以“自由”,康有為難能可貴地指出,在一地一人群一族群中,絕無完全之自由可言,自由相對於不自由,是“有限之自由,而非無限之自由”。
觀察歐洲,從汽機到政體、法律,及自由之義、之程度,康有為說:
若謂歐美人得自由,則大謬之論也。歐美人至重法律,詗及纖微,一切皆不得自便,少不中律,罰即及之。其拘困服從過於吾國人百倍,安得謂自由也?歐美人又至重禮法名譽,若起居、動作、服食皆無法律,然風俗所行,苟有不協,則非笑嘲訕而輕薄之。生其地者,懍之畏之為謹,安得自由也?至於官吏有官吏之法律風俗,學生有學生之法律風俗,工商有工商之法律風俗,皆戢戢惟謹。是故動作有法,行事有度,謂之文明,而豈聞學生以不受師長之學規、汙壁毀牆,以為自由也?若以從法律、服教化,則斥為服從、笑為奴隸,則行遍歐美,其良民善士,無一非從教化、服法律之人,無有以逆法律、背教化為美者,亦無有以服從為惡者。
歐美重立法,重各種繁瑣之極之規章製度,而官民皆服從之,“少不中律,罰即及之”,自由於不自由之間也。然我國人對自由之理解,一誤再誤,一錯再錯,若今之說及自由,南海之論猶為新鮮者,且為若幹創言完全自由之士詬病,然南海之言自由,非但痛切當時亦痛切當今之時弊也,不能不讀:
明季學者,好擇二三字以樹義。王陽明稱致良知,湛甘泉稱隨處體認天理,耿天台稱知止,聶雙江稱寂然不動,劉蕺山稱慎獨,如此類者,不可更仆數。夫道有萬千,裘葛異時,舟車易地,兼備而後可行;有本有末,大小精粗,內外文實,陰陽夾持,乃可遍行。安有偏舉單詞偏語而可行者乎?即為至理,亦必偏而多弊,君子慮終計患,不敢妄稱也。況自由之無理者乎?法國當時隻以民人對君主之壓製言之耳,非就普凡人倫事理言之也。即孟的斯鳩之言自由,亦曰或言帶刀自由,或言留須自由,或言抗暴主之專製、開民權公議之自由,或言革命之自由,要皆含有法律之意義。夫於自由之上,用“帶刀”、“留須’等字,則有限之自由,而非無限之自由矣。
即今各國憲法,所號為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遷徙自由、出版自由者,亦所謂一事之自由,而非普通之自由矣。姑無論其言論出版之自由尚有法律之限製、文部之檢定,即以美之寬大,其得罪政府而無據者且下獄終身,或至殺,他義類是。夫既有法律,則是桎梏囚人而稍令遊園,或仍有足鐐而僅放手枷使之飲食,號稱自由,何以異此?然猶著明某事之自由以限製之,則自此一事外,皆不得自由可見矣。此皆出於歐土封建之世,及天主之教壓製之極,故誌士大倡此以紓民。若不著明某事之自由,而僅提倡“自由”二字為義,則必上無法律,下無阻礙,縱意恣浪,絕無拘檢,而後得完自由之義。然天下有此理乎?其可一刻行乎?
夫自由之義,孔門已先倡之矣。昔子貢曰:我不欲人之加之我也,吾亦欲無加之人。不欲人加,自由也;吾不加人,不侵犯人之自由也。人己之界,各完其分,語意周至。然未至大同之世,尚未可行,故孔子謂非所及也。夫道非一言可舉也,是故一陰一陽乃謂之道。人之生也,若手足不能舒放,身體不得反側展轉,口鼻不許呼吸啼笑,則孩提已死,不得生矣。然若聽孩提之童自由,任其持刀弄火,則又安得不死故有聽其自由之時,亦有禮法拘束之時,此乃人道之自然。終身由之,不在辨難,不能去取,不能加減者也,所謂一陰一陽之謂道也。故自其極端言之,雖在重囚,亦有能行立之自由;雖在隋煬、武後,縱欲自恣,亦有不能行其誌之一時。然則舉天下之人,無一不少有自由,亦無一能自由者,特視其分數之多少耳。
若“自由”二字完全義,則雖萬千年大同世後,亦無能致也;必若致之,則惟野禽獸能然。夫野禽獸者,無法律之限製,無教義之拘檢,縱情恣欲,浪遊任食,真能得自由之完全義者也。夫禽獸之所以能自由也,以其無群道故也。人道以合群為義,以合群而強。既有群,則有人己之對待。既欲合之,則許多調睦和就之法,而萬不能行其猖狂浪行、肆情縱意之為。苟有此也,則性情乖戾,行事悖謬,所謂方命圮族而必不能合於其群。故自由之與合群,其義至相反。故苟天地隻我一人,無群可合,則不須法律,不須教化,則自由之義可立;苟有兩人,即當有法律教化,自由義即不立。蓋我欲自由,勢必侵犯人之自由,若不侵犯人之自由,則我必不能自由也。故夫自由之完全義,必無可致也。苟雲某事之自由,則已在限界之內,而他事不得自由,即不得立“自由”二字之義。是故吾先聖不立此義也,非不知立之也,以欲立之,而人群所不許有此義也。
康有為關於自由之定義,自由之有邊界,並以孩童之初生初長必得有手足舒放,鼻呼吸啼笑之自由,否則死。然聽任一孩童有持棍持刀弄火之自由,“則又安得不死?”孩童之自由也,南海定義為“有聽其自由之時,亦有禮法拘束之時”,孩童若此,況赳赳壯夫乎?況洶湧人群乎?況百族千類乎?
自由之另一誤解,則以服從為不自由,以不服從為自由,康有為之論,亦極精辟矣:
且人生於群中,自言語、飲食、衣服、動作,何一不服從於前人?雖極自立,然不從此則從彼,究何能免乎?且服從乃與自立為對義,不與自由為對義也。人生群中,事事須服從,亦事事須自立。不自立,則不能成一器用;不合群,則不能成一群業。此如車之有雙輪,屋之有兩牆,並行而立而相成者也。譬如合群磚以成屋,苟散沙則不能為磚,然磚而不方平如式,圓凸尖腫,則亦必棄去而不能為用也。且觀歐美人之行事,最尚專製,任立一事,皆必推立一長以主之,而下皆服從焉。故歐洲官製,有正長而無副官,故其事能行。蓋苟不服從而言自由,則為庖廚者浪遊而不作食,則眾皆饑死;否則必致人人並耕而食、饔飧而治,而後可也。如是則通工易事之義遂絕,亦人道可一日而息也。凡百作工者,不服從而言自由,皆舍業而嬉,而天下之事皆廢,則大地可一日而榛蕪也。若此則無理之言,豈能樹義?而舉國若狂,幾若以為救國之奇方大藥,亦可怪也,其愚何可及也!吾國人在唐世前,無裹足之俗,甚怪自宋後,何能天下移風,以裹足之苦而人人從之,甚可怪也。今之妄倡自由者,而舉國從之,曾何異乎?
推非裏泵之義,但主開放,蓋由法國風俗,壓製既甚,故以開放為上義。譬之久在囹圄者,一旦釋枷解鎖,得出獄耳,非謂可以胡行亂走,猖狂妄行,遇庫支錢,逢店飲酒也。夫釋枷解鎖之與猖狂妄行、遇庫支錢、逢店飲酒也,相去不可道裏計也。而以釋放誤譯為自由,此日本之誤也。而不知者,誤以日譯之誤而再演大之,又加中國已自由而加重其藥矣,宜其見大害而不見絲毫之益也。故釋放之義,在中國人施之於婦女、奴隸,則可也;施之於國民,則吾國二千年來,本已大受自由之樂,本無待於釋放也。若以未有選舉權以參政事,則索選舉權可也。夫選舉權之與自由,至相遠也,選舉權乃國政之一事,自由乃人身之無限,豈可混合之以生他病乎?凡立義皆有度量分界,何可於此大義以易世化民者而亂之。夫自立、釋放之義,各有度界,尚不能與自由亂,何況選舉權乎?
中國法律太疏,教化太寬,從此采用歐美,益當加密,今之遊歐美者當知之。一飲一食,一行一坐,發聲之高下,吐唾之回避,禮法益當整飭,恐令後人益不能自由耳。若無病加藥,日言自由,則必中風狂走,勢必士背學,吏犯法,工不職,弟逆師,子叛父,盡棄規矩、法度、教化而舉國大亂,不待大敵之來而不能一朝居也。其可行乎?以此化民,此真如洪水滔天,生大禍以自溺也。吾遊德國,整齊嚴肅之氣象,迥與法國殊。嗚呼!此德之所以強也,俾士麥之遺教遠矣。方今中國之散漫無紀,正宜行德國之治,而欲以自由救之,所謂病渴而飲酖也,其不至死不得矣。若夫革命、民主之說,則萬裏文明古印度之亡已為吾覆轍也,中國萬不可再蹈印度之轍,吾已別有書矣。故自由、革命、民主、自立之說,皆毒溺中國之藥者也,其萬不可從,不待言也。
康有為所言之“自立”,即前文已述之分省自立之“自立”,非他義。
或有門人仍問計於康有為:“然究竟何以救國?”
南海有誨人不倦之遺風:“物質!物質!物質也!中國救急之方在物質。”
“何以行之?”
“一曰實業學校。
“二曰小學增機器、製木二科。
“三曰博物館。
“四曰型圖館。
“五曰製造廠。
“六曰分業職工學校。
“七曰勸工場。
“七者交舉而並行,互摩而致精,乃可為也。”(《物質救國論》)
“經、史、子、集還讀否?”
“焉可不讀!吾言增設絕非取代,補形而下之不足也。吾有形而上之精神道德、幾千年之儒學,優雅之美冠於大地,人民心有歸依;吾補物質如汽機兵炮以不足,中國非但為大國且為強國,何懼列強?三十年、五十年、一百年後,康有為早歸大化作天遊矣,吾必見之、樂之,於天上雲間拊掌而笑:吾見吾中國之富強也,吾且待世界大同矣!”
“美哉!善哉!伏望南海先生再有言以教。”
“無多也,尚有一言爾可記取,廣布吾民:‘當競爭之世,隻有讓人敬畏,無使人憐憫。’者(《法國遊記》)此意於吾後人亦不可不記,蓋大同之前,放之四海,而皆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