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技巧(1)(1 / 3)

9.1 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思路及路徑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與之相應,財政收入中來源於個人所得稅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從維護切身利益、減輕稅收負擔的角度出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越來越受到納稅人的高度重視。

1.個人所得稅籌劃的基本思路

所謂納稅籌劃,也稱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籌劃,盡可能減輕稅收負擔,獲取稅收利益。納稅籌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具有合法性、預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將個人的11項所得作為課稅對象,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這些項目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適用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這就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潛在的空間。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不能盲目進行,必須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慮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影響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因此,要降低稅負,無非是運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通過周密的設計和安排,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是個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費用、成本後的餘額。在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條件下,費用扣除越多,所適用的稅率越低。在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將所得進行合理的歸屬,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

(2)充分利用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義務的規定。根據國際通行的住所標準和時間標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無限的,就其境內外所得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有限的,隻就其境內所得納稅。因此,納稅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為居民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

(3)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是稅收製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在稅種設計時,一般都有稅收優惠條款,納稅人充分利用這些條款,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個人所得稅也規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條款,如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個人技術轉讓與技術參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等。這也成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的突破口。

2.個人所得稅籌劃的具體路徑選擇

(1)選擇不同的所得形式進行稅收籌劃。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征製度,將個人所得分為11項,分別納稅,這樣,當同樣一筆收入被歸屬於不同的所得時,其稅收負擔是不同的,從而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可能性。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在這一方麵表現得非常突出。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3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顯然,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負擔是不相同的。這樣,在一定條件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合並或相互轉化,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例】王先生、李先生都是某高校教師,二人月工資收入均為3000元。6月份,王先生從某廣告公司獲得勞務報酬2000元,李先生從私營企業獲得勞務報酬3000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王先生、李先生的納稅情況如下:

[1]王先生的納稅情況: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3000-1600)×10%-25=11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2000-800)×20%=240(元),這兩項所得王先生共納稅額=240+115=355(元)。如果王先生將這兩項所得合並為工資、薪金所得共同納稅,則王先生6月份應納稅額為(3000+2000-1600)×15%-125=385(元)。顯然,對於王先生而言,將兩項所得分開分別納稅更合算,較後者可節稅30元。

[2]李先生的納稅情況: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為11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3000-800)×20%=440(元),兩者合計李先生共納稅555元。如果李先生將這兩項所得合並為工資、薪金所得共同納稅,則李先生6月份應納稅額=(3000+3000-1600)×15%-125=535(元)。可見,對於李先生而言,將兩項所得合並納稅更合算,合並可節稅20元。

為達到此目的,李先生需將其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前者與後者的本質區別在於,後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係,而前者不存在這種關係。因此,李先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與私營企業簽訂合同,建立固定的雇傭關係,1年可節稅240元。

在某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更有利於節省稅收。如陳先生係一高級工程師,2006年4月獲得某公司的工資類收入30000元。如果這份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則陳先生應納稅額為:(30000-1600)×25%-1375=5725(元);如果這份所得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納稅,則陳先生應納稅額為:30000×(1-20%)×30%-2000=5200(元)。因此,如果陳先生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係,則他可以節稅525元。

結論:一般來說,在應納稅所得額較低時(20000元以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要低,這時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可以達到節稅目的;而在應納稅所得額較高時(20000元以上),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則可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通過納稅人身份的合理歸屬進行稅收籌劃。

[1]成為非居民納稅人。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前者納稅義務無限,境內外所得均繳納個人所得稅,後者納稅義務有限,隻就其境內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充分利用這一規定,使自己成為非居民納稅人。

【例】一位法國人受雇於家樂福總部。2006年4月起,他到中國分支機構就職,2006年度他離開中國兩次,一次離境52天回總部述職,一次離境42天回國探親。2006年度法國總部支付給他120000元人民幣薪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這位法國人兩次離境累計超過90天,因此他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又由於這120000元所得不是來源於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的所得,所以不必向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這個案例中,這位法國人充分而又合法的利用我國稅法關於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規定,減輕了納稅負擔。如果他兩次離境累計沒有超過90天,則他需向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120000÷12-1600-3200)×20%-375]×12=7980(元)

[2]成為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製企業納稅義務人。

近年來,個人投資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門話題。個人可選擇的投資方式主要有:建立個人獨資企業,組建合夥製企業,設立私營企業,作為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和承包承租業務。在這幾種投資方式中,從2000年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投資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稅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私營企業的稅收負擔重於前三者。

【例】劉女士承包經營一集體企業。該企業將全部資產租賃給劉女士使用,劉女士每年上繳租賃費10萬元,每年計提折舊10000元,租賃後的經營成果全部歸劉女士個人所有。2005年劉女士生產經營所得為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