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劉女士仍使用原集體企業的營業執照,按稅法規定其經營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其稅後所得還要再按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不考慮其他調整因素的情況下: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200000-10000)×33%=62700(元),劉女士的承包經營所得=200000-100000-62700-10000=27300(元),劉女士應納的個人所得稅=(27300-1600×12)×10%-250=560(元),劉女士實際獲得的稅後利潤=27300-560=26740(元)。
如果劉女士將原企業的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則其承包經營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如下:劉女士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200000-100000-1600×12)×35%-6750=21530(元),劉女士獲得的稅後利潤=200000-100000-21530-10000=68470(元)。
通過比較,劉女士的納稅身份由私營企業主改變為個體工商戶後,多獲利41730(68470-26740)元。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在進行這方麵納稅籌劃時,應充分考慮各方麵的因素,如不同的企業形式,風險的大小不一樣,個人投資企業和合夥製企業承擔無限責任,風險較大,而私營企業若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出現,隻承擔有限責任,風險相對較小。在全麵權衡的基礎上,選擇最優的納稅義務人身份。
結論: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納稅人應盡量使自己成為稅率較低或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此外,隨著世界貿易和國際經濟的日益發展,國際間、地區間人員流動將成為一種時尚,跨國經營、跨國收入成為必然。各國對於納稅人身份認定的標準不一,這些不同的標準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如納稅人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從事不超過規定期限的活動,使自己不成為任何一個國家的居民,或利用短期納稅人的身份,享受所在地給予的稅收優惠。
(3)通過所得的均衡分攤或分解進行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總額扣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後的餘額。由於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征收製,費用的扣除采用分項確定,分別采取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方法,並且每項收入的扣除範圍和扣除標準不盡相同,因此其應納稅額自然也就存在差異。在費用扣除方麵,同時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稅法規定減除費用後計算納稅。
[1]工資、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攤籌劃方法。
由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所得額越大,其適用的稅率也就越高。因此相對於工資、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納稅人而言,工資、薪金所得極不均衡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就較重。這時,如果采取均衡分攤法,可以達到少繳稅款,獲得一定經濟利益的目的。
【例】甲和乙同屬一個季節性生產企業,二人1年的工資、薪金所得均為18000元,甲為行政人員,每月工資1500元,乙為車間工人,1年工作4個月,這4個月期間乙每月可得工資4500元。若按實際情況,甲、乙納稅情況大相徑庭,甲每月低於1600元,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乙在工作4個月中每月應納稅額為(4500-1600)×15%-125=310(元)。如果乙和該企業達成一項協議,將18000元年工資平均分攤到各月,即在不生產的月份照發工資,則乙就會與甲一樣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獎金的發放也可以按同樣原理進行納稅籌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對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性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分紅可以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對每月的工薪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項獎金所得一次性發放,由於數額相對較大,將適用較高稅率。如果將該項獎金均衡分攤,同樣可以獲得節稅效益。
[2]勞務報酬所得分攤籌劃方法。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分項按次納稅。對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為一次。對一次收入過高的要加成征收。對於納稅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著稅負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著稅負的減輕。因此,勞務報酬每次收入額的大小及每次的取得收入的時間,成為影響稅負的主要因素。
【例】嚴教授被某校聘任為兼職教授,每周到該校授課1次,每次酬金2000元,每月4次,每學期4個月。若該校一次性支付酬金給嚴教授32000元,則嚴教授應納稅額為:32000×(1-20%)×30%-2000=5680(元);若嚴教授與該校商定,酬金按月支付,則嚴教授每次(月)應納稅額為:8000×(1-20%)×20%=1280(元);4個月嚴教授共計納稅:1280×4=5120(元)。可見,通過增加費用開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通過延遲收入、均衡分攤收入等方法,將每一次的勞務報酬所得安排在較低稅率範圍內,就可以實現少納稅的目的。
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亦可以按照同樣的原理進行納稅籌劃。一般而言,董事費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而且數額較大,如果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征稅,將適用較高的稅率。如果將一部分作為工資、薪金支付給董事或將董事費分多次發放,使董事費盡量適用較低稅率,可獲得一定經濟效益。
[3]稿酬所得分解籌劃方法。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按次納稅,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但對於不同的作品可以分開計稅。同時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個人都可以按其所得的收入分別按稅法規定進行費用扣除。這些規定為納稅人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
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幾個部分,以係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則該著作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分別計算納稅,這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節省納稅人不少稅款。值得說明的是,這種發行方式應使每本書的人均稿酬低於4000元(根據稅法規定,在稿酬所得低於4000元時,實際抵扣標準大於20%)。
【例】王教授準備出版一本關於納稅避稅的著作,預計獲得稿酬所得10000元。
如果以1本書的形式出版該著作,則王教授應納稅額=10000×(1-20%)×20%×(1-30%)=1120(元)。如果該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係列叢書的形式出版,則王教授應納稅總額=[(10000÷4)-800]×20%×(1-30%)×4=952(元)。由此可見,經過籌劃,王教授可少繳稅款168元。
如果一項稿酬所得預計數額較大,可以通過著作組法,即1本書由多個人共同撰寫。與上述方法一樣,這種籌劃方法也是利用低於4000元稿酬的800元費用抵扣,該項抵扣的效果大於20%的標準。著作組法不僅有利於加快創作速度、集思廣益、擴大發行量、積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使用這種籌劃方法,雖然達到了節稅的目的,但每個人的最終收入可能會比單獨創作時少。因此,這種籌劃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務較多如成立長期合作的著作組,或將自己的親屬列為著作組成員。
結論:納稅人應盡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額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將所得均衡分攤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數,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在實行累進稅率時,還可以避免檔次爬升現象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