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技巧(1)(3 / 3)

(4)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一係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一些減稅、免稅政策及額外的扣除標準,能否有效利用這些政策,直接關係到個人繳納稅款的多少。從目前稅收政策分析看,可利用進行納稅籌劃的政策主要有:

[1]利用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投資於專項基金。國務院《從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實施方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這一規定,教育儲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按一定限額或比例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這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具體做法是將個人的存款按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稅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機構。這樣不僅可以少繳稅款,而且也為子女教育、家庭正常生活秩序提供了保障。

投資於國債。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所得免稅。這樣,個人在進行投資理財時,購買國債不失為一個較好選擇。

股息、紅利以股票股利形式發放。對於個人持有的股票、債券而取得的股利、紅利所得,稅法規定予以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各國為了鼓勵企業和個人進行投資和再投資,規定以股票形式發放股利免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在預測企業發展前景非常可觀、股票具有較大升值潛力的情況下,就可以將本該領取的股息、紅利所得留在企業,作為再投資。這種籌劃方法,既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又可以更好地促進企業的發展,使得自己的股票價值更為可觀。當股東需要現金時,可以將分得的股票股利出售,獲得的資本利得免繳個人所得稅。

[2]利用捐贈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為了鼓勵納稅人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難的地區、貧困地區捐贈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捐贈額,可以衝抵其應納稅所得額。

利用捐贈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是一種比較務實的做法。它一方麵可以抵免一部分稅款;另一方麵可以使納稅人的捐贈行為長期化。捐贈支出的納稅籌劃,關鍵在於如何使所得捐贈支出最大化,同時又盡量使得應納稅額控製在承受範圍內,也就是在符合稅法規定的情況下,充分利用、調整捐贈限額。

若所得為一項,根據捐贈限額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贈數額。

【例】張教授5月份共取得工資、薪金收入5000元,本月對外捐贈2000元,則: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額=(5000-1600)×30%=1020(元),本月應納稅額=(5000-1600-1020)×15%-125=232(元)。假設張教授6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仍為5000元,則6月份應納稅額為=(5000-1600)×15%-125=385(元)。

如果張教授改變做法,5月份捐贈1020元,剩餘980元改在6月份捐贈。則按規定,6月份張教授應納稅額為:(5000-1600-980)×15%-125=238(元)。由此可見,同樣是捐贈2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贈額後,納稅人可以少繳147元(385-238)的稅。

若所得為多項,將捐贈額分散在不同的應稅項目中進行捐贈。

如果納稅人同期所得是多項的,且所適用的稅率高低不等,則納稅人應盡量選用稅率高的應稅所得進行捐贈。

【例】管先生2006年5月份取得各項收入22000元,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約8000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10000元,稿酬所得約4000元,管先生熱心公益事業,準備向希望工程捐贈5000元。

如果管先生用特許權使用費向希望工資捐贈5000元,則其5月份納稅情況如下:工薪應納稅額=(8000-1600)×20%-375=905(元);稿酬所得稅額=(4000-800)×20%×(1-30%)=448(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前允許扣除捐贈額=10000×30%=3000(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應納稅額=(10000-3000)×20%=1400(元);管先生5月份應納稅額=905+448+1400=2753(元)。

如果管先生精心籌劃,根據各項應稅所得的扣除限額分別從3項所得中拿出相應額數進行捐贈。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工薪所得扣除限額=(8000-1600)×30%=1920(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除限額=10000×30%=3000(元);稿酬所得扣除限額=(4000-800)×30%=960(元);扣除限額合計5880元。

如前所述,管先生捐贈5000元,按稅率高低安排捐贈,即特許權使用費捐贈3000元,工薪所得捐贈1920元,稿酬所得捐贈80元,那麼:工薪所得應納稅額=(8000-1600-1920)×15%-125=547(元);特許權所得應納稅額=(10000-3000)×20%=1400(元);稿酬所得應納稅額=(4000-800-80)×20%×(1-30%)=436.8(元);應納稅額合計=547+1400+436.8=2383.8(元)。

顯而易見,通過對捐贈額的適當劃分,扣除限額得到充分利用,管先生少納稅369.2元,減輕稅收負擔。

結論:運用稅法的稅收優惠條款進行納稅籌劃,從個體角度看,不僅有助於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而且有助於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從整體角度看,有助於實現國家宏觀調控意圖。

9.2 納稅人的籌劃

1.居民納稅義務人與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的轉換

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根據納稅人的住所和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分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並對這兩種納稅人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同樣,世界各國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界定大多也都遵循了時間和住所的判定標準。因此,通過對住所和居住時間的合理籌劃,盡量避免成為居民納稅義務人,以實現少繳稅款的目的。

(1)轉移住所。

轉移住所(居住地),是指個人通過個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跨越稅境的遷移,以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一是通過轉移住所,免除納稅義務。納稅人把自己的居所遷出某一國,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從而躲避所在國對其納稅人身份的確認,進而免除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二是通過轉移住所,減輕納稅義務。納稅人把自己的居住地由高稅國向低稅國轉移,以躲避高稅國政府對其行使居民管轄權。其具體方法是:將個人住所真正遷出高稅國;或者利用有關國家關於個人居民身份界限的不同規定或模糊不清,以實現虛假遷出,即僅僅在法律上不再成為高稅國的居民,或者通過短暫遷出和成為別國臨時居民的辦法,以求得對方國家的特殊稅收優惠。

在國際上,出於節稅目的的移居往往被視為“純粹”的移民。通常采用住所遷移的人多是已離退休的納稅人和在一國居住而在另一國工作的納稅人。前者從原高稅國(區)居住地搬遷至低稅國(區)居住地,以便在支付退休金和財產、遺產稅收方麵獲得好處,如將住所遷移到避稅港或自由貿易區、經濟開發區等,後者以躲避高稅負為目的。以住所轉移或移民方式實現節稅的納稅人必須使自己成為(至少在形式上成為)“真正”的移民,避免給政府一個虛假移民或部分遷移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