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技巧(2)(2 / 3)

納稅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方式是否變更營業執照將直接決定納稅人稅負的輕重。若使用原企業的營業執照,則要多征一道企業所得稅;如果變更為個體營業執照,則隻征一道個人所得稅。

【例】張先生欲承包一企業,承包期為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固定資產折舊5000元,上繳租賃費50000元,預計實現會計利潤53000元(已扣除租賃費,未扣除折舊費),張先生不領取工資。已知該地區規定的業主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1600元。這裏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將原企業的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

方案二:仍使用原企業的營業執照

試問:該選擇哪個方案呢?

分析:

方案一:

張先生將原企業的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這樣,其經營所得就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稅發[1997]第43號文件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如果張先生2006年實現會計利潤53000元,張先生本人未拿工資,該省規定的業主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1600元,則:

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53000-1600×10=37000(元)

換算成全年的所得額=37000÷10×12=44400(元)

按全年所得計算的應納稅額=44400×30%-4250=9070(元)

實際應納稅額=9070÷12×10=7558.3(元)

張先生實際取得的稅後利潤=53000-7558.3=45441.7(元)

注:由於張先生支付的承包租賃費中含固定資產租賃費,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固定資產的折舊部分。

方案二:如果張先生仍使用原企業的營業執照,則按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還要就其稅後所得再按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這種情況下,原企業的固定資產仍屬該企業所有,按規定可提取折舊,但上繳的租賃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賃費當做管理費用進行扣除。

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53000-5000(固定資產折舊)+50000(承包費)=9800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98000×27%=26460(元)

張先生實際取得承包、承租收入:48000-26460=2154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21540-1600×10)×10%-250=304(元)

張先生實際取得的稅後利潤=21540-304=21236(元)

通過比較,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獲利24205.7元(即:45441.7-21236)。

在實際操作中,稅務部門判斷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是否擁有所有權時,一般是按照對經營成果的分配方式進行的。如果是定額上交,成果歸己,則屬於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如果對經營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額取得成果,其餘成果上交,則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因此,納稅人可以先根據預期的經營成果測算個人所得稅稅負,然後再確定具體的承包、分配方式,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9.3 征稅範圍的籌劃

1.收入項目福利化

(1)企業提供住所。

即由企業免費提供或收取部分租金提供住房。由於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就個人的收入總額分檔次課稅,對個人的支出隻確定一個固定的扣除額,這樣,收入越高支付的稅金越多,故企業將住房費直接支付給個人將會造成個人較多的稅收負擔。

【例】某公司職員張先生每月從公司領取工資、薪金所得5000元,由於租住一套兩居室住房,每月支付房租2000元。張先生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稅額為:(5000-1600)×15%-125=385(元)。

請問:如何規劃才能降低稅負?

分析:若公司為張先生提供免費住房,工資下調到每月3000元,由於個人收入減少,個人應納稅款則會降低,而雇主的費用負擔則不變。

張先生收入為3000元時的應納稅額為:

(3000-1600)×10%-25=115(元)

經過規劃,張先生可節省所得稅270元。

(2)企業提供福利設施。

由企業提供各種福利設施,若不能將其轉化為現金,則不會被視為工資收入,從而也就不必計算個人所得稅。如由企業提供辦公用品和設施、企業提供車輛、企業提供公用設施等,以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收入水平,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輕稅負。

2.收入項目費用化

即通過增加報銷一些費用支出的方法降低個人收入總額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如納稅人可通過報銷職工醫藥費、旅遊費用及資料費、交通費等形式使收入支付形式費用化,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