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王某是在一家旅行社工作的職員,業務淡旺季分明,工資在一年中波動不穩。王某7月份工資加獎金拿到3000元,8月份3000元,9月份1600元,10月份1400元,11月份1000元,12月份800元。在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王某7月份和8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共代扣代繳了230元的個人所得稅。
企業財務人員的計算繳納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關鍵是在工資發放的時候,沒有充分考慮納稅因素,沒有實施一定的納稅計劃。如果該企業的管理人員擁有納稅意識,在年初就對本企業的經營情況做出分析,根據企業經營周期性的波動性,事先做出有意識的安排,並對企業員工講清楚,預先做一些納稅的籌劃工作,即在企業營銷的旺季少發一些獎金,或者在財務上先把該提的獎金提出來,然後在業務淡季再慢慢地發出去,這樣操作就可以達到為員工節稅的目的。
目前一部分企業普遍存在另外一種工資發放方法:平時無論工作量多麼大、業務效果多好也隻發放基本的工資、獎金,原本應該發的工資和獎金積累在一起,放到年底再集中發給職工。出現這種做法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出於對員工積極性進行鼓勵的考慮,但是若把繳納稅金的因素考慮進來,這種發工資的辦法肯定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因為稅務機關在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時候,並不承認你以前的工資和獎金發放得高低,隻要達到稅收的起征點就征稅,也不允許將某一個月的高額工資獎金在以前的月份中平攤。這樣,以前的月份可能達不到免征額或勉強達到了免征額,達到了免征額也隻適用較低的邊際稅率,而集中發放的那一個月的獎金數額卻很高,因而就要適用較高的邊際稅率,增加了職工的稅收負擔。
2.勞務報酬所得籌劃
雖然勞務報酬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但由於對於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實際相當於適用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一次收入數額越大,其適用的稅率就越高。所以勞務報酬所得籌劃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過增加費用開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通過延遲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將每一次的勞務報酬所得安排在較低稅率的範圍內。
(1)分項計算籌劃法。
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減除一定的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條中總共列舉了28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對於這些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這裏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繳納所得稅時應明白並充分利用這一點。
【例】納稅人劉先生某月給幾家公司提供勞務,同時取得多項收入:給某設計院設計了一套工程圖紙,獲得設計費5萬元;給某外資企業當了10天兼職翻譯,獲得1萬元的翻譯報酬;給某民營企業提供技術幫助,獲得該公司的2萬元報酬。如果劉先生不懂稅法,將各項所得加總繳納個人所得稅款,則應納稅所得額=(50000+10000+20000)×(1-20%)=64000(元)
應納稅額=64000×40%-7000=18600(元)
其實,如果分項計算,可節約大量稅款,計算如下:
設計費應納稅額=50000×(1-20%)×30%-2000=10000(元)
翻譯費應納稅額=10000×(1-20%)×20%=1600(元)
技術服務費應納稅額=20000×(1-20%)×20%
=3200(元)
總共應納稅額=10000+1600+3200=14800(元)
稍稍安排一下就可以少繳3800元稅款。
(2)支付次數籌劃法。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於同一項目取得連續性收入的,以每月的收入為一次。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某些行業收入的獲得具有一定的階段性,即在某個時期收入可能較多,而在另一些時期收入可能會很少甚至沒有收入。這樣就有可能在收入較多時適用較高的稅率,而在收入較少時適用較低稅率,甚至可能低於免征額,造成總體稅收較高。
這時,納稅人隻要進行一些很簡單的籌劃活動,就可能會獲取較高的回報。即納稅人和勞務報酬的支付人商議,把本應該幾個月支付的勞務費在1年內支付,使該勞務報酬的支付每月比較平均,從而使得該項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同時,這種支付方式也使得支付人不必一次性支付較高費用,減輕了其經濟負擔,支付人也會比較樂意去做。
【例】王某為某企業職工,業餘自學通過考試獲得了注冊會計師資格,和某會計師事務所商定每年年終到該事務所兼職3個月(由於會計業務的特殊性,到年底會計業務特別多,平時則很少)。年底3個月每月可能會支付40000元勞務報酬。如果王某和該事務所按實際情況簽約,則王某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月應納稅額=40000×(1-20%)×30%-2000=7600(元)
總共應納稅額=7600×3=22800(元)
如果王某和該會計師事務所商定,年終的勞務費在以後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體形式不限,每月大約支付10000元,則月應納稅額=10000×(1-20%)×20%=1600(元)
總共應納稅額=1600×12=19200(元)
少繳稅款3600元。
對具體的勞務報酬項目來說,個人舉辦培訓班取得的培訓收入和董事費收入均可采用此種方法。
根據國稅函[1996]658號文件,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並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辦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確定:一次收取學費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分次收取學費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