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技巧(4)(2 / 3)

(4)充分利用國家優惠政策。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所得免稅。這裏所說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說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根據國稅函[1999]738號文件規定,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屬於企業債券,不屬於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因此,個人持有中國鐵路建設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不屬於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的範圍,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5.個體工商戶所得的籌劃

(1)增加費用支出。

個體工商戶和合夥企業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減去發生的成本、費用,因此,合理擴大成本費用開支,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是個體工商戶進行稅務籌劃的主要方法。個體工商戶利用擴大費用列支節稅的方法主要有:

[1]盡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轉換成費用開支。因為個人收入主要用於家庭的日常開支,而家庭的很多日常開支項目同時又是經營支出項目,如水電費、電話費等,所以應盡量分開經營用的費用,在稅前列支。

[2]通過給家庭人員支付工資的辦法,擴大工資等費用支出。如果您的家人在合夥企業工作,你應該向其支付合理的工資報酬,這既是對其勞動的承認,又增加了稅前列支費用。按稅法規定,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及規定的津貼可以計入產品成本,這樣,即使個人所得增加,又使合夥企業節約了稅款。

[3]如果使用自己的房產進行經營,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擴大經營費用支出。雖然收取租金會增加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但租金作為一項經營費用可以衝減個人的應納稅經營所得額,減少個人經營所得的納稅額;同時自己的房產維修保養費用也可列入經營費用支出,這樣既擴大了經營費用支出,又保證了自己房產的完整,甚至還可以增值。租金的數量多少為好呢?一般來講,年租金所帶來的個人所得邊際稅率的變化應不以超過企業所得稅的邊際稅率為準。

上述方法在前幾年的經濟生活實踐中是經常發生的。實際上很多私營企業在財務處理中無法分清企業和私人的費用支出,加大了企業管理費用。嚴格來說這是一種對政策漏洞的利用。目前稅務部門已經開始加強對這種現象的控製。相應地,此種方法也會受到限製。

(2)分散、推後收益籌劃。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而損失,則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根據這個情況,納稅籌劃人可以針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做出如下考慮:一是合理使用原材料核算的計價方法,當市場的物價有上升趨勢時,采用後進先出法(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此方法不能用在存貨計價核算中),而當市場的物價是下降趨勢時,則采用先進先出法,以便使原材料的成本盡可能往前計,使納稅人的利潤推遲實現;二是在可以預見的若幹年內合理地安排有關費用,一般以平均分攤為原則,或者在利潤較多的年份做一些技術改造之類的項目,目的是削平利潤山頭,以防利潤進入較高稅率檔次而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三是合理安排預繳稅款,使應納所得稅盡可能推遲實現;四是在必要的時候采取捐贈的手段,從而收到既降低稅收負擔,又擴大納稅人的社會影響的效果。捐贈需要注意兩點:第一,捐贈必須是間接捐贈。主要是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共事業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第二,捐贈的扣稅額度法律有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6.其他所得項目的稅收籌劃

(1)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籌劃。

納稅人因承包、租賃經營企業而獲得相應的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可能出現有的月份總收入過高,有的月份總收入過低等現象。這種收入額在不同的納稅期限內出現較大的波動現象,在按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意味著個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課以較高稅率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較多的稅款,同時在較低收入的月份裏又不能享受稅法為個人所提供的種種優惠,如法定的費用扣除、較低的稅率征收等。因此,很多人為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便通過推遲或提前獲得收入,或通過改變收入支付方式,如將一次付給改為多次付給,多次付給變為集中付給等,使自己的收入盡可能在各個納稅期限內保持均衡,這樣不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課以較高稅率的重稅,還能分享繁重月份稅法所提供的費用扣除和費用寬免等優惠,從而在總體上達到了減輕納稅義務的節稅效果。

比如,某承包經營商(或租賃經營商),按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每年可以根據所承包承租單位的狀況取得一定的承包經營所得(承租經營所得)。但由於受經濟周期及其他因素的製約與影響,這個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和這個承包商(承租商)的經營所得往往表現出一定的波動,有的年份經營狀況很好,承包商(承租商)的經營所得相應提高,有的年份則比較糟糕,甚至發生虧損。這樣,為避免在經營好、收入高的年份納稅過多,其他年份不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的局麵,這位承包(承租)經營商便通過合同以及其他方式,將自己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均勻地轉移到各個年份。從而使自己的應納稅所得額都降到較低稅率的納稅級距內,以減輕應納稅負擔。

(2)專利權所得的籌劃。

對於從事高科技研究,或從事發明創造、專利研究的人來講,假如他已經取得了經營成果,並且申請了專利,他是準備出賣專利,還是自己辦企業?如果是辦企業,是辦個人獨資企業還是辦合夥企業?我們從節稅角度來分析一下哪一個選擇更為有利。

【例】王某自費研究出一項能處理塑料廢棄物的技術,並獲得該項技術的專利。如果他想轉讓專利,假設他的這次專利權的轉讓收入為30萬元,那麼他將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所得稅=30×(1-20%)×20%=4.8(萬元)

稅後利潤=30-4.8=25.2(萬元)

個人實際取得收入25.2萬元,因為專利轉讓為一次性收入,那麼他將不會有第二次收入。

如果王某希望這項專利能給他今後相當長時間都帶來收益的話,還是選擇投資經營為好。如果是個人投資建廠經營,那麼他隻要籌集建廠資金,然後就可通過銷售產品取得收入。由於新建企業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減免稅優惠,而且他的專利權不是轉讓,所以在他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單獨為專利支付稅收。因此在稅收負擔上,他所要負擔的僅僅是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從而他的收入與稅收負擔之比,必然優於單純繳納專利權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的收入與稅收負擔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