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技巧(4)(3 / 3)

如果王某無力獨立經營,那他可以與他人合夥經營,王某出技術,對方出資,建立公司製企業,雙方隻要事先約定好專利權占企業股份的比重,就可以根據各自占有企業股權的比例分配利潤。假定王某的專利權折股30萬元,那麼這30萬元將在一定期限內分攤到產品成本中,通過產品銷售收回。除了企業應負擔的稅收外,他僅需要負擔投資分紅所負的稅收額,而股票在他沒轉讓之前是不需負擔稅收的。這樣,他還可以得到企業利潤或資金配股所帶來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他所要負擔的稅收是有限的,而且是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負擔的。

9.5 優惠政策的運用實例

1.免征額

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以從其所取得的收入中扣除規定數量的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稅。此費用即為免征額。如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為16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免征額為800元,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以上的,免征20%。

2.稅項(額)扣除

(1)境外所得已納稅可扣除。

[1]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經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指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已經繳納的稅額。

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指應當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應稅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應稅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納稅人在境外已經繳納的稅額,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後的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抵免限額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2]納稅人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

【例】某中國居民,2006年從A國取得工資收入30000美元,利息收入10000美元,已經在A國繳納個人所得稅8000美元;從B國取得一筆勞務報酬15000美元,一筆特許權使用費收入20000美元,已經在B國繳納個人所得稅3600美元。規定的折合率為1美元=8元人民幣。則其境外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的扣除限額為:

A國所得的扣除:

工資收入月應納稅所得額=30000×8÷12-1600-3200

=15200(元)

月工資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15200×20%-375

=2665(元)

年工資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2665×12=31980(元)

利息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8×20%=16000(元)

來自於A國的所得扣除限額=31980+16000=47980(元)

在A國實際繳納的稅款=8000×8=64000(元)

則當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47980元,其餘16020元結轉到以後年度抵免。

B國所得扣除:

勞務報酬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15000×8×(1-20%)×40%-7000=31400(元)

特許權使用費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0000×8×(1-20%)×20%=25600(元)

來自於B國所得的扣除限額=31400+25600=57000(元)

在B國實際繳納的稅款=3600×8=28800(元)

則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款時,該28800元稅款可全部扣除。

(2)工資、薪金所得可扣除。

[1]工資、薪金所得,準予每月從收入額中扣除1600元費用。

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彙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扣除費用。

附加扣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規定數額的費用。目前的附加扣除費用標準為每月3200元。

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是指:

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例】劉某為中國公民,2006年每月取得工資收入5000元,則該經理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5000-1600)×15%-125=385(元)

全年應納稅額=385×12=4620(元)

假定劉某為來華的外籍公民,

則其全年應納稅額=(5000-1600-3200)×5%×12

=120(元)

[2]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扣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規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餘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的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可以給予相應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