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技巧(6)(1 / 3)

(7)對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可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具體指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自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財稅[2000]21號)

[2]自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包括新建)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財稅[2000]21號)

[3]自2001年7月1日起,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財稅[2001]103號)

農村義務教育的範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上述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製的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4]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1]164號)

[5]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4]341號)

[6]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稅函[2002]890號)

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曆史紀念館的捐贈。

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麵的捐贈。

[7]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973號)

[8]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3]204號)

[9]根據財稅[2003]224號文件,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誌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規定的比例,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10]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8號)

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範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2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3]763號)

【例】某歌星參加某單位舉辦的演唱會,取得出場費收入100000元,將其中的30000元通過當地教育機構捐贈給某希望小學。

按照規定,演職員參加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則未扣除捐贈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00×(1-20%)

=80000(元)

捐贈的扣除標準=80000×30%=24000(元),由於實際捐贈額大於扣除標準,稅前隻能按扣除標準扣除。

該歌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0000-24000)×40%-7000

=15400(元)

(8)對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扣除。

[1]個人和個體工商戶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扣除。

根據國稅發[2000]24號文件,個人和個體工商戶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2]申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出具的收到資助資金和用途的書麵證明。

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項目計劃。

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開具的資金收款證明。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納稅人不能提供以上資料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9)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稅項(額)扣除。(財稅[2000]91號)

從2001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有關規定執行,允許從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中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指: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夥製律師事務所。

[4]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夥性質的企業。

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國稅發[1997]43號文件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規定執行:

[1]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按標準在稅前扣除,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標準確定。

[3]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4]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5]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6]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以下規定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來源於中國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可以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3.國內減免稅

(1)下列收入不征或減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各項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根據國稅函[1999]329號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的以上所得僅限於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稿酬所得可以按照應納稅額減征30%。

[2]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國稅發[1994]089號):

獨生子女補貼。

執行公務員工資製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

托兒補助費。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其中,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財稅字[1995]82號)

[3]從西藏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1994]財稅字第021號):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經國家批準或者同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發給在西藏長期工作的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的浮動工資、增發的工齡工資、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貼費。

[4]以家庭或幾個人合夥為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飼養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並已征收了農業稅(含農業特產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軍隊幹部、軍隊轉業幹部、複員軍人的優惠政策。

[1]軍隊幹部的下列補貼、津貼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財稅字[1996]14號):

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費、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幹部公勤費(保姆費)、軍糧差價補貼。

[2]對以下補貼、津貼,暫不征稅(財稅字[1996]14號):

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夥食補助。

[3]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4]自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26號)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上述規定生效前,已經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和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如果已經按[2001]國轉聯8號文件的規定,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如果沒有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5]根據國辦發[2004]10號文件,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3)對福利費、安家費、公積金、補償費等免征或不征個人所得稅。

[1]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3]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