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對鄉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發[1995]079號)
[5]保險賠款。
[6]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7]144號)
[7]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9]278號、財稅字[1999]267號):
住房公積金。
醫療保險金。
基本養老保險金。
失業保險基金。
[8]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住房),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8]428號)
[9]自2000年6月1日起,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以上規定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稅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國稅發[2000]77號)
[10]對企業或個人由於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企業由於禽類撲殺所造成的淨損失,允許其在所得稅前全額列支。
(4)對各類津貼、股票、利息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2]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4]第020號)
[3]對中國科學院的院士津貼200元以內的;對發給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和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18號、財稅字[1995]18號、財稅字[1998]118號)
[4]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報請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財稅字[1994]第020號)
[5]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6]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教育存款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國稅發[1999]180號)
根據財稅[2004]39號文件,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麵的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7]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製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8]在企業改組改製過程中,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0]60號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9]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10]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恢複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8]55號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以及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在國債利息以及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恢複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2002]128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複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5)對住房的所得、收入的優惠政策。
[1]財稅字[1999]278號、財稅字[1999]267號規定,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退還相應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金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後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財稅[2003]123號)
(6)對各類獎金收入的優惠政策。
[1]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財稅字[1994]第020號規定,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免稅。
[3]財稅字[1995]25號規定,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4]國稅發[1994]127號、財稅字[1998]12號規定,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集獎券、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5]國稅函發[1994]048號規定,對光華科技基金會獎勵科技人員的獎金,暫予免征個人所得稅。
[6]國稅函發[1994]376號規定,對個人獲得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7]財稅字[1997]51號規定,對個人取得的“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8]國稅函[1998]632號、國稅函[1999]525號規定,為了鼓勵特聘教授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對特聘教授獲得“長江學者成就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麵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教育部頒發的“特聘教授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9]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獎勵單位或獲獎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科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製定的《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和科學技術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製定的《〈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及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不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科研機構是指按照中編辦發[1997]14號文件的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高等學校是指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院校和高等專科學校)。
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10]對學生個人參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並獲得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0]688號)
對學生個人獲得的“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2]1087號)
個人取得的“母親河(波司登)獎”獎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3]961號)
對教育部組織評選頒發的第一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應按附件規定的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獲獎人員名單辦理有關免稅手續。(國稅函[2003]1294號)
為鼓勵更多的公眾投身環境保護事業,推動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免稅的規定,對第二屆“中華環境獎”獲獎者和提名獎獲得者所得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45號)
(7)與下崗、失業有關的優惠政策。
[1]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國稅發[1999]43號):
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2年。
根據中發[1998]10號文件,下崗職工是指下述兩類:一是實行勞動合同製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二是實行勞動合同製以後參加工作、合同期未滿而下崗的人員。
下崗職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持有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下崗證明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比照執行。
社區居民服務業,是指在社區內主要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和方便的行業、活動,包括以下8項內容:
家庭清潔衛生服務。
初級衛生保健服務。
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