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技巧(6)(3 / 3)

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

養老服務。

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出租車接送)。

避孕節育谘詢。

優生優育優教谘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在上述所列舉的項目之外,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增列項目,但必須按照中發[1998]10號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界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增加的具體項目,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保險費(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國稅發[2000]83號)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職工個人,不包括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

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下崗失業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財稅[2003]208號)

4.涉外減免稅

(1)對駐華外交人員、專家等的優惠政策。

[1]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免稅。

[2]世界銀行、聯合國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專家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6]417號)

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或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世界銀行或聯合國“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銀行或聯合國組織直接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的協議或與該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並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世界銀行或聯合國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報酬。該外國專家辦理免稅時,應當提供其與世界銀行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世界銀行或聯合國支付、負擔的證明。

聯合國組織是指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包括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技術合作部、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

[3]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稅。

[4]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48號)

(2)對外國企業、來華工作人員及僑彙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外國來華工作人員:

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外國來華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隻對上述第一款規定的優惠;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隻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征稅。

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征個人所得稅。

[2]對由於無償援助或支援派來我國的外國專家、服務人員,從我國取得的各種補貼或零用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外國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各種津貼,屬於外國公司、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公用款項,如差旅費津貼(住房費、交通費、郵電通訊費)、公用經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等,由派遣公司、企業出具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駐華商社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不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4]下列項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數額合理的,可不計入個人應稅所得:

外國石油公司在華機構實際支付給其在華工作的外籍雇員的管家費(房屋維護費),房屋、汽車變賣損失補貼,服務期滿回國安家補貼等。

外國石油公司在華機構為其在華工作的外籍雇員投保意外事故保險和傷殘保險所發生的支出。

外國石油公司在華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在華工作的外籍雇員的提前退職工資,可視為“退職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5]根據國稅函[2002]402號文件,對福特基金會北京辦事處常駐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來源於基金會的收入,在我國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6]對於華僑從海外彙入贍養家屬的僑彙免征個人所得稅:

華僑從海外彙入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彙。

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調入的外彙。

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彙入的外彙。

注意:自2003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由企業支付的但不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對其中確屬於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後,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取消上述核準後,凡發生上述情況的,企業在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時,應同時報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國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費用的法律文件複印件。當地稅務機關應對企業所報送的上述資料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國稅發[2003]127號)

(3)外籍個人取得的所得、收入的優惠政策。

[1]對中國血統外籍高級知識分子退休來華定居,對由於過去的雇傭關係從國外領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由我國安排擔任技術顧問等職務,每月發給的津貼,免稅。

[2]外籍個人取得的所得:

外籍個人轉讓所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發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淨收益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

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

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對於搬遷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複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複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於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4]外國居民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協定規定的限製利率待遇,但需按有關規定填報《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申請表》。

[5]根據財稅[2004]29號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受雇於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於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其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夥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以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財稅字[1994]第020號通知第二條以及國稅發[1997]54號通知第五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中國公民王某為在華某外商投資企業的高級職員,2006年其個人收入如下(本題中的租金收入、工程設計收入、售房收入的營業稅稅率為5%,除營業稅外,不考慮其他稅費):

每月工資收入6000元,12月份取得年終獎24000元。

私有住房出租1年,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當年3月發生租房裝修費用2000元。

業餘時間為某單位進行一項工程設計,取得設計費收入50000元,將其中20000元通過民政部門捐贈給災區。

11月20日銷售非惟一的家庭生活用私有住房一套,取得收入200000元,該房上年購進價150000元,銷售過程中繳納相關費用5000元。11月25日購買福利彩票中獎5000元。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王某當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大於費用扣除標準的,工資和獎金應分別計算納稅,獎金不再扣除任何費用。

則2006年王某的工資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額

=[(6000-1600)×15%-125]×12

=6420(元)

獎金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額=24000×25%-1375=4625(元)

王某全年工資和獎金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11045(元)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租金收入按此征稅,以1個月的租金收入為1次,出租期間繳納的有關稅費和發生的租房裝修費可在稅前扣除。租房裝修費用每月扣除以800元為限,2000元的裝修費用有2個月扣除800元,1個月扣除400元。

房屋租賃收入需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則2006年王某的房屋租金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3000-3000×5%-800)×10%×9+(3000-3000×5%-800-800)×10%×2+(3000-3000×5%-400-800)×10%=2260(元)

按照規定,設計費收入應按5%的稅率課征營業稅。

未扣除捐贈應稅所得=50000×(1-5%)×(1-20%)

=38000(元)

捐贈扣除限額=38000×30%=11400(元)

實際捐贈20000元超過扣除限額,故按扣除限額扣除。

王某取得設計費收入應繳的個人所得稅額

=(38000-11400)×30%-2000

=5980(元)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財產轉讓收入按次征稅,以財產轉讓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有關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中彩收入5000元,每次未超過1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則王某的售房收入和福利彩票中彩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200000×(1-5%)-150000-5000]×20%

=7000(元)

通過上述計算,可得出王某2006年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6420+4625+2260+5980+7000=26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