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收入發放方式的籌劃
【相關政策】
我國目前的稅收法規對三種激勵方式規定的主要精神:
(1)年薪製。
對實行年薪製的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1600元的費用後,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工資收入後,合計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2)股票。
《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和《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61號),經營者取得股票時其認購價低於當期發行價或市場價的數額,屬於經營者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經營者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工資福利。
經營者取得工資、福利、獎金時,對工資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法》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的月獎金並入工資、薪金所得);對年終加薪或一次性獎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獎金,該獎金不能平均分攤於各月),經營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當然,如果本月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已扣除1600元,則計算獎金所得時就不能再扣除1600元。對福利所得,我們要區分兩種福利。
[1]法定福利。
包括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按職工工資總額的5%提取。按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的規定,醫療保險按職工工資總額的6%提取。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基本養老保險一般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0%提取。《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製度》規定,失業保險一般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6%提取。《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144號)及其文件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福利。
企業福利一般表現為實物形式的補貼或變相的其他補貼。對於這些補貼,均應在接受補貼時按取得的憑證上注明的價格並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張某是某機器製造有限公司的經營部經理,也是公司的股東、業務骨幹,公司計劃對其給予50萬元的年收入(假設當地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為1600元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那麼,這50萬元怎麼樣發放才能節稅呢?
分析:
有五種發放方案:
方案一:以獎金的形式發放。月工資1600元,年終獎480800元。
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480800×33%=158664(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600+480800-1600)×45%-15375=200985(元)
企業和個人應納稅額合計為359649元。
方案二:實行年薪製,年薪50萬元(不包括其他福利)。
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80800×33%=158664(元)
根據實行年薪製的有關規定,經營者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500000÷12-1600)×30%-3375]×12≈103740(元)
發放這50萬元的工資和獎金後,企業和個人應納稅額合計為262404元。
方案三:做股息、紅利分配。將這480800元做股息、紅利的形式發放。股息紅利屬稅後分配,480800元屬稅後利潤分配,企業對稅後的480800元承擔的企業所得稅與稅前調整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同,首先要倒算出480800元的稅前所得額。
設480800元對應的所得額為X。那麼:
X-X×33%=480800(元)
X=480800÷(1-33%)=717611.94(元)
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724776.11×33%=236811.94(元)
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80800×20%=96160(元)
發放這50萬元的工資和獎金後,企業和個人應納稅額合計為332971.94元。
方案四:每月支付工資2000元,年終以0.48元/股的價格獲得股票5萬股,當時股票市價為10元/股,5年後,預計股票市場價為40元/股,且以後年度股票市價將逐年減少,經營者將在股票市價為40元/股時轉讓股票。當時的平均利潤為8%(不負擔其他福利,經營者持股期間不能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