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個人所得稅籌劃經典案例分析(1)(2 / 3)

根據股票的有關稅收規定,經營者年終獲得股票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10-0.48)×50000=476000(元)

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2000-1600)×5%×11+(2000+476000-1600)×45%-15375=199225(元)

與此同時,取得股票期權的稅前利潤為:

40×50000×0.6806(折現係數)-24000(購買成本)+24000(工資收入)=1361200(元)

方案五:月工資為3萬元,年工資為36萬元(社會平均工資為每年2萬元),年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分別為1.2萬元(即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20%)、2.16萬元、1.8萬元、0.216萬元,年終獎金8.624萬元。

根據工資福利有關稅收規定,經營者個人每月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分別為工資總額的5%、2%,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分別為按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8%、0.5%繳納,此四項可不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30000-1500-600-4800-300-1600)×25%-l375]×12+86240×40%-10375=76021(元)

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60000+86240-1600×12)×33%=140923.2(元)

公司與個人合計應繳納的所得稅為216944.2元。

如果對上述五種激勵方式的企業和經營者應納的所得稅及經營者稅後淨所得作一個比較,我們可以發現,上述五種激勵方式中以獎勵股票期權最優,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其中的風險是不同的。

【結論】

向職工發放現金是我國目前激勵員工的積極性的一個重要方式。對於企業的支出,目前的稅法已經有比較全麵的規定,如招待費、計稅工資、廣告費、宣傳費和各項提留等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稅法都有具體的要求,沒有按規定計算的不得稅前扣除。有的項目,稅法要求在規定的項目範圍內據實扣除,超過的部分要調增所得額,補交企業所得稅。對於這個規定,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由於各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同樣的事項可能就有不同的結果。比如有的項目,由於項目費用以不同的名義發生,列支渠道也不同。如企業對股東發放獎金,應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如果發放股息和紅利,則應在稅後利潤分配,它們的稅收負擔不一樣。因此,企業在選擇個人收入是稅前還是稅後分配時,應考慮發放金額的大小並結合企業所得稅的負擔,經過測算來判斷和選擇建立更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薪酬激勵機製。

從稅收的角度講,采用適當的激勵方式,對業主的稅收負擔是有一定的影響的。目前,對企業經營者的激勵辦法主要有實行年薪製、發放股票、增加工資福利。對於經營者來說,各種不同的激勵方法其稅收負擔情況是不同的,經營者可以選擇有利的激勵方法,從而獲得稅收利益。

案例二:工資與紅利的籌劃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規定,對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剩餘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掛賬達1年的,從掛賬的第2年起,將剩餘利潤依照投資者(股東)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股東)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某公司是由5名投資者設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度實現會計利潤400萬元,企業除了工資、薪金支出再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股東都在本公司任職。董事會把每位股東的年薪定為12000元(每月收入相同),該公司的稅後利潤不提取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額平均分配給5位股東。其目的在於:投資者們平時少拿一點工資,年終還是能夠以紅利的形式得到補償;當地允許稅前扣除的計稅工資限額為人均每月1600元,因此不存在工資超標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可以充分獲得節稅利益。

分析:

我們就股東工資的不同情況,對股東的稅收負擔作一個定量分析。

當股東的月工資為1000元時,該公司2006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

400×33%=132(萬元)

稅後淨利潤額為:

400-132=26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