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個人所得稅籌劃經典案例分析(2)(1 / 3)

從以上公式可以推斷出股東月薪位於800~5800元之間時,工資額越高節稅額也就越多;如果月薪超過了5800元時,工資額越高節稅額就越少。

結論:可見在稅前扣除額為1600元的條件下,股東的月工資為5800元時,支付的稅款最少,也就成為了納稅人對股東的最佳月工資支付數。如果m等於12500元,也就是月薪為14100元時,與月薪1600元時全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相同,根本無法獲得節稅額。如果超過該數額發放工資,股東的全年個人所得稅負非但不能下降,反而會增加。

如果稅前扣除額在1600元以上,相應向上浮動一定的值即可。

當前,一些民營企業股東采取不領或少領工資、稅後利潤不分配等手法,規避稅收。同時卻把個人和家庭的各種消費支出拿到企業報銷,人為增加企業扣除費用,從而造成偷稅,使企業遭受損失。這些股東為什麼如此操作?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經營者認為稅負過重。比如對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而言,企業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後利潤年終分紅股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東平時取得的工資收入要繳納工資、薪金所得稅,這些在客觀上存在重複課稅現象。

本書認為,前述手法既違法,又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正確方法是企業合理確定股東工資支付額,在減輕稅負的同時保證股東取得合法收益。

案例三:企業發放獎金的籌劃

關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先後下發了兩個文件,一是《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二是《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5]715號)。解讀這兩個文件,企業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宜,而不應發放不含稅獎金。通過以下兩例就能說明問題:

【例】某企業為每個員工發放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5700元,5700÷12<500,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還原成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5700÷(1-5%)=6000(元),6000÷12=500(元),適用稅率仍為5%,速算扣除數仍為0,應納稅額為6000×5%=300(元)。

分析:表麵上看起來,企業發放不含稅獎金與發放含稅獎金沒什麼區別,應繳個人所得稅都是300元,員工個人稅後收入都為5700元。企業都支付6000元(不含稅獎金5700元+個人所得稅300元),但實際上還有區別。根據國稅函[2005]715號文件規定,企業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假設該企業實行的是效益工資、薪金製,根據《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規定》(財稅[1994]9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則發放不含稅獎金隻能稅前扣除5700元,而發放含稅獎金卻可以扣除6000元,稅前利潤相差300元/人。假設其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多納企業所得稅300×33%=99元/人。如果該企業員工為100人,則企業多繳納企業所得稅9900元。

以上假設條件不變,再考慮一下還原為含稅獎金收入過程中出現適用稅率變化的情況。設該企業為每個員工發放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5757元,5757÷12<500,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還原成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5757÷(1-5%)=6060(元),500<(6060÷12)<2000,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納稅額為6060×10%―25=581(元)。

如果企業發放含稅獎金6338元(5757+581),則應納個人所得稅6338×10%―25=608.8(元),員工稅後收益為6338-608.8=5729.2(元),低於5757元。

是不是可以由此推斷:在還原為含稅獎金過程中出現適用稅率變化的情況下,發放不含稅獎金劃算呢?其實不然。企業還多繳企業所得稅608.8×33%=200.9(元/人)。如果企業發放含稅獎金6538.9元(5757+581+200.9),則應納個人所得稅6538.9×10%―25=628.89(元),員工稅後收益為6538.9-628.89=5910.01(元)>5757(元),仍是發放含稅獎金劃算。

這裏隻是比較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含稅與否兩種方式的區別。實際上,在接近稅率臨界點時,企業的籌劃通常為避開高稅率。如上例,企業可以發放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6000元,另外538.9元作為月獎發放,可以大大減輕稅負,使員工獲取更多稅後收入。

總而言之,發放獎金以含稅獎金為好。企業發放不含稅獎金,為員工支付個人所得稅,不僅不利於培養員工的納稅意識,稅後收益也不劃算。

案例四:計稅工資的籌劃

【例】某商貿公司是由劉某和其他四人每人出資50萬元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五個股東約定每月領取工資1600元。2006年度,該公司職工平均人數89人,工資總額74.5萬元,該地區計稅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960元,企業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為102.53萬元(89×12×0.096),當地個人所得稅月費用扣除額為1600元。該公司實現稅前利潤87.5萬元,納稅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5萬元,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31.35萬元,經結算,企業實際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54萬元。

按規定提取公積金、公益金8.42萬元[(87.5-31.35)×15%],可分配利潤為47.73萬元(87.5-31.35-8.42),年底,五個股東經研究決定進行利潤分配,每人分得紅利4.8萬元。

作為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五個股東應按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4.8萬元(4.8×5×20%)。

從投資者的角度講,實際承擔了兩道稅,合計所得稅負為36.15萬元(31.35+4.8)。

如果對該企業的分配情況作一個分析,股東們從公司取得的利益中包括兩部分,即工資的紅利。其中工資沒有承擔稅收,而從稅後利潤中分得紅利,既承擔了企業所得稅,又繳納了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