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辦法使股東的分配所得承擔更少的稅收呢?從該企業的具體情況來看,回答是肯定的。該企業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為102.53萬元,而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為74.5萬元,這就為策劃稅收提供了空間。
分析:
如果將稅後分配紅利改為稅前列支工資,則可以避免重複負擔。
假設五個股東將稅後分配紅利24萬元改為每人每月加發工資4000元,即每月實際領取工資5600元。
企業工資總額=745000+4000×12×5=985000(元)
由於實際發放工資98.5萬元不超過計稅工資扣除限額102.53萬元,企業增發給五個股東的24萬元工資可以在稅前列支,同時可以在稅前提取職工福利費3.36萬元(2.4×14%),職工教育經費0.36萬元(24×1.5%),職工工會經費0.48萬元(24×2%),累計增加稅前列支額28.2萬元(24+3.36+0.36+0.48)。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950000-282000=668000(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668000×33%=220440(元)
應繳個人所得稅=[(5600-1600)×15%-125]×12×5=28500(元)
企業實際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合計為:
220440+28500=248940(元)
通過稅收策劃,投資者可節約所得稅額:
361500-248940=112560(元)
本案例的一個籌劃前提,就是該企業的實際發放工資與計稅工資限額有較大的距離。通過籌劃,將稅後分配改為稅前列支,企業和投資者可以得到兩個方麵的好處:一是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二是當每月收入額低於某一水平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負擔低於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不過,企業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三點:一是上例僅僅是事後測算,企業必須在事前做好分析工作,準確預測收益水平,合理安排稅前支出,防止增加不必要的負擔;二是要注意盡可能在計稅工資不超支的前提下實施本方案;三是要注意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負擔的比較。
案例五:支付高管人員報酬的籌劃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關於董事費的征稅問題:
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二十一條 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所說的每次收入,是指:
(1)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製後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對試行年薪製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即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1600元的費用後,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後,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稅額=[(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12
【例】劉某是全國著名的企業銷售管理專家,最近,他被某大型企業集團聘為常務副總裁,主管集團的營銷業務。集團董事會允諾,扣除完規定的社保費、住房公積金後,每年給予劉某的年薪不少於45萬元。同時,他還擔任集團下屬子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每年可獲得董事費收入5萬元。這樣,劉某的每年稅前收入達到50萬元。公司支付報酬的方式是否合理?
分析:
在大的企業集團,高級管理人員在擔任行政職務的同時往往會兼任集團或下屬子公司的董事,相應的會獲得一筆董事費收入。董事從本質上說具有一種勞務服務性質,因此個人的董事費收入應作為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40%的比例稅率。個人的年薪收入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這兩種稅目之間的稅率差異為我們進行籌劃提供了切入點。作為同時擔任企業行政職務和董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保證年度總收入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工資獎金收入和董事費收入的合理分配與轉化,降低其整體稅負水平,從而增加實際稅後收益。
劉某的年薪收入和董事費收入應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規定,實行年薪製的企業,個人取得的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應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度終了再按全年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分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劉某每年的年薪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50000÷12-1600)×25%-137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