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個人所得稅籌劃經典案例分析(3)(1 / 3)

【結論】

在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進行稅收策劃,對毛利率的掌握和申報往往是非常關鍵的問題。有的人不了解稅務機關對個體工商業戶核定稅收的原理,當稅務人員來調查、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的時候,總是少不了給稅務人員道苦經,往往把自己生產經營的盈利能力說得很低,結果反而倒吃了虧。

殊不知,稅務機關確定對個體工商業戶征稅的多少,並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納稅人的毛利來確定的,流轉稅的核定就更是如此。它是以納稅人實現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再以法定的稅率和征收率計算出來的。一般情況下,對納稅人的營業額的核定有五種方法: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測)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清產核資盤點庫存核定。

(4)核實收入憑證測算實際收入核定。

(5)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規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其中以成本倒軋法也就是第(2)條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營業額的方法是使用的最普遍的。在這裏,成本和費用都是非常明確的,而利潤額的確定難度比較大,盡管有關法規規定掌握10%的毛利率,但在實際核定稅款過程中采用不多,而根據當地同行業的盈利水平估算一個恰當的毛利率,反算出應納稅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毛利率越高,計算出來的營業額越小,毛利率越低,計算出來的應納稅營業額就越大。這與增值稅、營業稅的核定過程中的原理是一致的。

至於所得稅,按照現行規定,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一般都是采用簡易辦法征收。所謂簡易辦法,就是根據應納稅營業額乘以當地稅務機關核定的毛利率測算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而更多的地方,隻是采用更簡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稅,即根據營業額乘以附征率直接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

由此可見,營業額的確定非常重要,其中毛利率的確定又是十分關鍵的。而與營業額存在直接關係的是起征點的問題,如果安排得巧妙,可能收到不征稅的效果。

所謂起征點,也稱征稅起點,是根據征稅對象的數量,規定一個標準,也就是數量界限,達到這個標準或超過這個標準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這個標準的就不征稅。

一般地,各種稅的征收都有起征點。國務院和財政部對增值稅的起征點的規定是:

(1)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其增值稅。

(2)起征點的幅度:一是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5000。二是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500~3000。三是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營業稅的起征點:

(1)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為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日)營業額100元。

在這裏國家稅務總局隻規定了一個相應的幅度,各地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要規定具體的起征點。

根據以上情況我們就可以發現,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達到一定的銷售數量才需繳稅,而達不到就不需要繳稅。這個銷售數量完全可以由經營當事人自己掌握,因此,目前就出現這樣的現象:一些夫妻店將原來就不很大的店麵一分為二,改為夫和妻各開一個店,這樣,達不到當地規定的起征點,當然也就無須繳納各種稅了。

與此同時,增值稅是以貨物銷售或是應稅勞務作為計稅依據的,而營業稅則是以有關服務作為計稅依據的,如果兩者兼而有之,在具體的核定銷售額時換算起來就比較麻煩,納稅人往往也可以從混合銷售和兼營活動中討巧,這也是個人從事稅收策劃一個技巧。

此外,在個人所得稅方麵也存在起征點的稅收策劃問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起征點是月收入1600元,在具體的征管過程中各地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對所屬地區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也有具體的規定,這是其一;其二,稅法還規定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代征代繳,即實行源泉扣繳的管理辦法。但是,就現實的情況而言,這種管理方法還遠遠沒有到位,這就為那些分散取得收入的人規避稅收提供了可能。對於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尚感到無可奈何。作為稅收策劃者也不要回避這個社會現實。在這裏需要提醒稅收策劃者注意的是,通過稅收起征點來策劃稅收,從主觀上講,就有規避稅收的意思在裏麵了,本書原則上不作提倡,如果納稅人遇到這種情況,應當謹慎從事,如果一旦稅務機關從嚴掌握,有關納稅人一定要以良好的態度配合之。

案例七:收入時間的籌劃

【有關政策】

我國的稅收政策對不同的科技人員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作出了不同稅收待遇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這個規定,享受優惠的範圍僅限於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在轉化職務科技成果過程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給予科技人員的獎勵,不包括現金獎勵。所謂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屬於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為完成本職工作,利用單位的條件和經費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該科技成果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一般屬於單位,個人僅擁有署名權。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在職務成果的轉化過程中,往往會給科技人員一定的獎勵,以前主要是現金獎勵,現在產生了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的獎勵。與此同時,該規定還明確,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通知》(中編辦發[1997]14號)的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高等學校是指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但是,財稅[1997]273號規定個人從事技術轉讓等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這裏的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雖然都屬於科技成果,但這裏的技術是個人所擁有的,而上麵所說的優惠政策中的科技成果卻屬於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所有。因此,科技人員首先需要明確科技成果屬於誰,再考慮可以享受何種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