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對享受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規定了嚴格的申辦條件。個人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時,還要承辦一些必要的申報手續,辦理免稅需提供如下材料:
以技術成果參股受獎的科技人員或獎勵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即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提供《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評估機構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如果不提供上述資料,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當然,這些資料既可以由獎勵單位提供,由單位辦理免稅,也可以由科技人員自己提供。通常情況下,都是由單位辦理。
《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是科技管理部門根據《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及其實施辦法出具的,該規定對以高新技術出資入股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因此,能享受以上優惠政策的職務技術成果,也必須屬於高新技術成果,而且其出資入股需獲得確認。
【例】
趙某是一名工程師,2006年取得了一項發明,已經取得專利證書。由於該發明解決了目前的環保節能問題,是一種技術含量高,但投資不大,市場前景廣闊的產品,所以該專利一公布,立即得到市場的響應。目前有三個企業的老板在與趙某商談有關專利的處理問題,但是三個人提出的處理方法都不同。其中甲願意出資200萬元購買趙某的這項專利技術;乙願意貸款給他創辦個人獨資企業,開發這個專利技術,並且答應全部包銷他的產品;丙要求他以專利為基礎折價200萬元與其合夥經營。
趙某對此拿不準主意。
分析:
如果我們從稅收政策的角度幫助趙某分析這三個方案,情況如何?
專利權是一筆有價值的無形資產,所有者是將專利立即兌成現金,還是把它作為投資更劃算?這裏有一個稅收籌劃問題。對專利的處理一般來講可以作如下選擇:
(1)出賣專利以獲取收入。
(2)個人獨資興辦企業。
(3)以專利為基礎與他人合夥經營。
對於以上三種處理辦法,在稅收上的效果是不同的,趙某的專利權轉讓收入為200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1-20%)×20%=32(萬元)
個人實際取得收入168萬元,專利權轉讓所得的32萬元必須以稅金的形式立即繳出去,況且,專利轉讓為一次性收入,銷售出去之後他將不再有第二次收入。如果換一種方式實現其專利權的收入,這種支出就可以向後推延。
當然,在這裏我們就要看趙某的性格以及投資偏好了。
如果他希望這項專利能給他今後帶來長時間的收益的話,還是選擇投資經營為好。通過投資建廠使自己所擁有的專利變為資本,然後通過銷售產品取得收入。此外,由於新建企業,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減免稅優惠,而且專利權未轉讓,所以在他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單獨為專利支付稅收。在稅收負擔中,他所要負擔的僅僅是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收入與稅收負擔之比,必然優於單純的繳納專利權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當然更主要的是他的資產通過經營過程實現了保值、增值,產生了長期的經濟效益。當然,這樣做是有條件的,一是要有其他資金的支持;二是要有經營才能;三是要有其他所需要的方便等。
如果無力獨立經營而選擇與他人合夥經營,他出技術,對方出資,建立股份企業或合夥製企業,雙方隻要事先約定好專利權占企業股份的比重,那麼就可以根據各自占有企業股份的數量分配利潤。他的專利權所折股本200萬元將在經營期內攤到產品的成本中,通過產品銷售收回。除了企業應負擔的稅收外,他僅需要負擔投資分紅所負的稅收額,而股份在轉讓之前,不需負擔稅收。這樣他可以得到企業利潤或資本金配股所帶來的收入。這裏要負擔的稅收是有限的;還可以通過有效的途徑進行規避。從而既獲得專利收入,又獲得經營收入,這樣操作與單獨的專利轉讓相比,稅負可能是最輕的。
案例八:個人出租房屋的籌劃
【有關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1986]8號)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個人出租的房產,不分用途,均應征收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因此,個人出租房屋,應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稅。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製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製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具體減除幅度以及是否區別房屋新舊程度分別確定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除幅度隻能在10%~30%以內。
房產稅屬於財產稅性質的稅,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依照規定應征收房產稅,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企業停產、撤銷後,對它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征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複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承租人使用房產,以支付修理費抵交房產租金,仍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