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個人所得稅籌劃經典案例分析(4)(2 / 3)

分析:

由於該公司是一家新辦企業,其財務人員對有關稅收政策不太清楚。於是他們請來注冊稅務師為他們“事後籌劃”。注冊稅務師對該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核算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審計,發現該企業的稅收核算上的確存在問題,於是對財務人員進行了具體的業務指導。

以企業職工甲的工資發放情況為例:2005年12月份取得工資收入1500元,年終發放全年獎金24000元,如果當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為1000元,則該企業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當月工資應納稅額=(1500-1000)×5%=25(元)

(2)對於年終一次性發放的綜合獎金的征稅問題,國稅發[1996]206號和國稅函[2002]629號文件規定,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雙薪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後,發放的年終雙薪,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由於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所得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職工甲年終獎金應納稅額=24000×25%-1375=4625(元)

12月份合計應納稅額=25+4625=4650(元)

2005年應納稅額=25×11+4650元=4925(元)

注冊稅務師指出:由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數月的獎金在一個月發放必然導致稅負增高。從稅收的角度講,如果該企業事先進行稅收籌劃,將獎金按月平均發放,那麼每月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必然降低,稅負就會減輕。

仍以職工甲為例,如果平均每月發放獎金2000元(即24000元÷12),則職工甲全年應納稅額為:

[(1500+2000-1000)×15%-125]×12=250×12=3000(元)

全年可節省稅額為:4925-3000=1925(元)

以上的操作思路是就一般企業的情況而言的,如果公司采用的是年薪製情況又當別論。

該公司對公司的總經理實行年薪製,總經理每月的基本工資為2500元,年終領取效益工資100000元,單位應代扣代繳經理的個人所得稅為:

每月應預繳稅款=(2500-1000)×10%-25=125(元)

全年已預繳稅款=125×12=1500(元)

全年收入=2500×12+100000=130000(元)

平均應納稅額=(130000÷12-1000)×20%-375≈1591.67(元)

全年應納稅額=1591.67×12≈19100(元)

全年應補繳稅款=19100-1500=17600(元)

如果不是采取年薪製,則全年應納稅額為:

[(2500-1000)×10%-25]×12+(100000×40%-10375)=1500+29625=31125(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采取年薪製節省個人所得稅為:

31125-19100=12025(元)

【例】為了招聘高新技術人才,某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一家高新技術開發公司欲以24萬元人民幣的年薪招聘一名稅收籌劃部經理,對其報酬的支付方法,公司確定了兩種薪金支付辦法。第一種方法是月薪1萬元,其餘12萬元在年度終了以獎金的形式發放;第二種方法是月薪2萬元,年終沒有獎金。錢某在應聘這個職位時,對該公司的方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分析:

他首先與公司的財務總監一起對公司現行的工資發放方法進行了分析。

第一種方法:

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1600)×20%-375=1305(元)

年終獎應繳個人所得稅=120000×45%-15375=38625(元)

全年稅後淨收入=240000-1305×12-38625=185715(元)

第二種方法:

月薪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1600)×20%-375=3305(元)

全年稅後淨收入=240000-3305×12=200340(元)

我們通過計算分析可以發現:第二種方法下的稅後淨收入高於第一種。但是,即使在這種支付方式下,稅收籌劃部經理的稅後淨收入也不足20萬元,該項工資激勵製度的作用在稅收的影響下已經打了1/6的折扣。為此錢某提出利用非貨幣性支出的方式籌劃個人所得稅,最終提高個人的實際所得。

哪些非貨幣性支出可以有效抵減個人所得稅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考慮:

(1)公司為員工提供住房。

隨著人才流動的加劇,人才跨地區、跨國界流動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到另一個城市工作,一般都不會在該城市有自己的住宅,首先要解決的便是住房問題。如果由企業給予職工一些貨幣性的住房補貼,由員工自己來負擔租房的相應費用,由於個人住房相應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而貨幣性住房補貼則是要加入工資總額中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則扣除個人所得稅及房屋租賃費用後的實際收入就降低了。如果公司不把貨幣性住房補貼發給職工個人,而是由企業統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然後提供給職工居住,則住房補貼這一塊收入就不必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支出相同的情況下,減少了個人所得稅的稅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