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
(1)財稅[2000]91號文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2)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並且企業性質全部是獨資的,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時,應納稅款的計算按以下方法進行:彙總其投資興辦的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再根據每個企業的經營所得占所有企業經營所得的比例,分別計算出每個企業的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
(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所述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國稅函發[1996]602號文件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考慮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例】劉某辦了甲、乙兩家個人獨資企業,2006年度,甲企業賬麵實現利潤30000元,乙企業賬麵實現利潤40000元。當年,劉某從甲企業領取工資10000元,從乙企業領取工資20000元(國稅發[1997]43號文件規定,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和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個體戶業主的工資不得扣除。這裏,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按每月1600元計算)。
劉某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0+30000+20000+40000-19200)×35%-6750=21530(元)
劉某興辦的兩個個人獨資企業的所得應當彙總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隻能扣除一次費用,如果將乙企業變更為個體工商戶,那麼按規定就不需要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了,可以多扣一次費用。實施此方案後,劉某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個人獨資企業(甲企業所得稅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0+30000-19200)×20%-1250=2910(元)
個體工商戶(原乙企業)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40000-19200)×30%-4250=7990(元)
籌劃後,劉某合計應繳個人所得稅為10900元,比籌劃前節稅10630元。
將這個原理推而廣之,如果納稅人興辦的多家企業中有合夥企業,注冊資金能夠達到規定標準的,也可以將合夥企業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然後采取在稅前領取工資取得收入的辦法,也可以起到相近的節稅效果。
【例】王某為了創立自己的企業品牌,決定將自己的A科技服務公司的門麵進行一次裝修,於是就委托好朋友、精通裝飾設計業務的謝某為其裝修。謝某根據要求拿出設計方案後於2006年5月1日開工,5月31日裝修完畢。由於謝某在整個裝修過程中隻提供勞務,而有關材料都由A科技服務公司提供,所以謝某的收入形式是勞務報酬,合同約定公司支付給謝某的勞務報酬為10000元。
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那麼,A科技服務公司應怎樣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
分析: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A科技服務公司應代扣代繳謝某個人所得稅為:
10000×(1-20%)×20%=1600(元)
其實,對於A科技服務公司為謝某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是可以策劃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製,即把個人取得的各種所得劃分為11類,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費用減除規定和計稅辦法。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所得項目單一的納稅人,其稅負一般高於兼有不同所得的納稅人;在同一項目相同收入的情況下,一次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其稅負一般高於分次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因此,如果納稅人合理地將一個所得項目變更為多個所得項目,或者將一次收入分解為多次收入,則能夠起到降低適用稅率,增加費用扣除次數,減輕個人所得負擔的效果。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所述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A科技服務公司如果根據以上規定,在與謝某簽訂勞務合同的時候,將裝修勞務與設計勞務分離出來,進行單獨結算,那麼策劃的結果就不一樣。
據測算,謝某對公司的裝修設計勞務應為3000元,那麼,設計所得和裝修所得就可以作為兩次所得,分別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設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800)×20%=440(元)
裝修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7000×(1-20%)×20%=1120(元)
策劃後,A科技服務公司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560元,通過稅收策劃,可以為謝某節稅40元。
其實,對於這個項目還可以進一步策劃。《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因此,如果謝某與A科技服務公司協商,將開工裝修的日期向後推半個月,改為5月15日進行,那麼,該裝修項目就是在兩個月進行的,其結算方法就可以按兩次進行:
設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800)×20%=440(元)
裝修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3500-800)×20%×2=1080(元)
經再次策劃後,A科技服務公司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520元,通過稅收策劃,可以為謝某節稅80元。
在以上的策劃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一點,即在收入的次數上做文章,從而達到增加扣除費用的目的。
當然,增加費用的思路還可以從不同區域上做文章,即如果謝某同一個月內取得的勞務報酬收入是在不同的區域獲得的,如謝某6月份在甲、乙兩市分別取得設計和裝修收入22000元(其中兩地的設計收入都是5000元)。
謝某知道,根據國稅發[1995]77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分筆取得屬於一次勞務報酬所得的,必須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並繳納稅款。於是他主動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2000×2×(1-20%)×30%-2000=8560(元)
在現行稅務管理的模式下,納稅人自己填表繳稅,稅款征收部門就會按照納稅人的申報進行開票。謝某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8560元。其實,對於該項納稅事項,有著很大的策劃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