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企業會計準則在我國金融工具方麵實現的重大突破

盡管目前我國主要隻有商品期貨市場,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品種非常有限,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國外金融衍生工具品種不斷創新,交易十分活躍,我國金融衍生工具品種必將逐漸增多,市場規模也必將逐步擴大。然而在新準則發布之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準則。所以說四個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是我國會計準則體係的一項重大突破。

從上麵的介紹中可以看到,新準則增加了金融工具、保險、薪酬等22個具體準則,準則內容更全麵、體係更加健全,體現了國際會計計量的潮流,更能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特別是金融工具方麵的四個準則,填補了我國步入知識經濟時代以來會計體係的空白,使企業金融業務的會計確認和計量有了可供指導的依據,合理降低了因金融交易操作複雜給企業經營帶來的巨大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類似“中航油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按照金融方麵的解釋,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種以金融工具或其價格為標的物的合約,體現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衍生金融工具衍生於基礎金融工具(原生金融工具),本身並不具有價值。其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基礎金融工具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其交易的最終結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衍生金融工具的最大特性莫過於其杠杆性,如果其價格變動趨勢與交易者預期的一致,交易者可獲得巨額的收益,但是一旦市場行情與交易者的預測不一致,就會給交易者帶來嚴重的損失,甚至危及整個企業經營的穩定。

正是由於衍生金融工具的這一特性,它一直是會計核算上的一大難題。會計反映的是企業的經濟活動、經濟事項及經濟資源的狀況,衍生金融工具本身不具備價值,這樣會計確認的基礎就不存在。另一方麵,它的價格波動不定,會計如果以曆史成本核算,將無法反映這項資產的確切情況,提供出來的會計信息也將是無用的。這就客觀上要求企業以公允價值來核算衍生金融工具。現代金融業的發展能為我們隨時提供衍生金融工具的價格,而且這些價格也是透明的,方便企業取得。這樣就迫切要求財政部發布有關金融工具方麵的會計準則。

新發布的四個金融工具準則涵蓋全麵,既有關於原生金融工具的講解,也有關於衍生金融工具的介紹;有關於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計量、持有期間的核算、出售的處理,還有關於如何在會計報表內反映和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的說明。

3.新設項目—金融工具

新會計準則將新設立一個項目:金融工具。所謂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即將以前的短期投資、部分的長期股權投資、部分長期債權投資納入到金融工具中。同時將金融工具分為三類:可供出售類、交易類和持有到期類。持有到期類主要是債券類投資,而股票類投資就可以按照管理層的意願進行劃分—如果計入交易類的話,其公允價值的變化每次都會影響當期利潤狀況;而計入可供出售類的話,其公允價值的變化隻影響資本公積,而到資產轉移的時候才將其確認為當期利潤。不同的分類就造成對利潤表影響的時點變化不同。

4.對衍生金融工具項目的介紹

衍生金融工具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麵,金融衍生工具規避了價格風險,降低了籌資成本,提高了資本市場流動性,極大地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另一方麵,由於金融衍生工具使用不當而極易引發災難性事件,如著名的巴林銀行破產、亞洲金融風暴及我國的“中航油事件”等。

新準則明確界定了衍生金融工具。傳統會計製度並沒有給予其明確定義,而新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界定衍生金融工具是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彙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不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要求很少初始淨投資,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衍生金融工具應當按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被指定為套期工具,否則應當按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已實現和未實現的收益或損失都應確認為當期損益。可見公允價值是衍生金融工具惟一相關的計量屬性,公允價值的引入為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以及進一步在表內反映打下了堅實的基矗

新會計準則體係中,衍生金融工具將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負債核算。傳統會計在確認資產和負債時強調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衍生金融合約的簽訂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並在未來產生經濟利益或資產的流入或流出。但這種權利和義務並不來自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而是基於未來發生的交易事項。因此在傳統的確認標準下,衍生金融工具很難滿足可定義性,也就不能在財務報表內確認為資產或者負債。

為此,新企業會計準則提出了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的定義。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金融負債分為兩類,充分考慮到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不再局限於過去的交易事項,而是以實質重於形式為原則把大部分衍生金融工具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負債納入資產負債表以內反映,突破了傳統的資產和負債的定義限製。

新會計準則明確指出:

衍生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彙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係。

(2)不要求初始淨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淨投資。

(3)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1)金融遠期—是指合約雙方同意在未來一定日期按一定價格交換金融資產的合約,主要由遠期外彙合約、遠期股票合約、遠期利率協議等構成。

(2)金融期貨—是指買賣雙方在有組織的交易所內以公開競價形式達成的、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交收標準數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合約,主要由外彙期貨、利率期貨、股票指數期貨等構成。

金融期貨不同於商品期貨,商品期貨具有使用價值的特征,因而有較大的局限性。但是在采用金融工具的形式以後,無論其交易內容,還是其交易範圍,都極大地擴展了。金融期貨的出現,對於金融創新,對於世界金融市場的發展都有著重大意義。

(3)金融期權—是指合約雙方按約定價格在約定日期內就是否買賣某種金融工具達成的協議,主要由現貨期權、期貨期權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等構成。

(4)金融互換—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時間內交換一定支付款項的金融交易,主要由貨幣互換和利率互換構成。

衍生金融工具正是由於其價值衍生(不可預測性)、淨投資很少或零、未來交割這些特性,並且不同類型之間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以不斷切割、疊加、組合,所以我們進行會計核算時必須理解業務的本身,了解風險所在。

研究學習金融工具會計有助於提供能增進理解資產負債表內和表外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量重要性的信息,幫助評價與這些金融工具相關的未來現金流量的時間、金額和不確定性。金融工具會計揭示的內容包括:

(1)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和停止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時間標準。

(2)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屬性以及采用這一計量屬性所運用的具體方法。

(3)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引起的收益和費用予以確認和計量的基矗

(4)有關金融工具性質和範圍的信息,包括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期限可能產生影響的重要條件和情況。

(5)有關利率和彙率風險的信息,包括合同規定的再定價日或到期日以及實際利率和彙率。

(6)有關信用風險暴露情況的信息,包括在不考慮任何抵押品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因其他方未能履行金融工具合約的義務,企業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以及信用風險的集中程度和企業對收回抵押品所采用的會計政策。

(7)企業管理者為控製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而采取的政策,以及金融工具會計處理方麵所采用的其他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方法。

這些內容在本書的後麵還會為讀者作詳細介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