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
被套期項目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上述規定,也要對被套期項目賬麵價值進行調整,並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間內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特別是,對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的相關項目,也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相關的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的期間內攤銷。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不切實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③確定承諾。
CAS24規定,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的,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相關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也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這裏的突破在於,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尚不符合會計確認的條件而不能確認,但其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經可以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也已可以計入當期損益。這是對傳統會計確認原則的一個理論突破。
另外,作為後續處理,CAS24還規定,在購買資產或承擔負債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套期中,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應當調整履行該確定承諾所取得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3)公允價值套期會計方法的停止使用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即不應當再按照準則公允價值套期會計方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①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且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麵文件所載明的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②該套期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③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係的指定。
6.現金流量套期的會計方法
(1)套期工具會計處理
CAS24規定,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套期工具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①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並單列項目反映。
該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額,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較低者確定:
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
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
可見,套期有效性的確認也是以穩健為原則的。
②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後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③在風險管理策略的正式書麵文件中,載明了在評價套期有效性時將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損失或相關現金流量影響的,被排除的該部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對確定承諾的外彙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處理,具有可選性。
(2)被套期項目會計處理
同樣,現金流量套期會計也根據被套期項目的具體情況不同,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法:
①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
根據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的資產或負債是否是金融資產或負債,又進行了兩類細分: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了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
在這種情況下,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淨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也就是說,此時允許提前全部將該權益轉出。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在下列兩種方法中選擇一種處理:
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淨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了一項確定承諾時,該確定承諾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也應當選擇以上兩種方式之一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選擇了以上兩種處理方法之一作為會計政策後,應當一致地運用於相關的所有預期交易套期,不得隨意變更。
其他預期交易。
對於不屬於上述所講的預期交易被套期項目所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被套期預期交易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或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入賬價值。
(3)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停止使用
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準則現金流量套期的規定處理:
①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且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麵文件所載明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此時,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中現金流量套期的規定處理。
②該套期不再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此時,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中現金流量套期的規定處理。
②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此時,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④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係的指定。對於預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或預計不會發生。預期交易實際發生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7.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會計方法
對境外經營淨投資的套期,CAS24規定,應當按照類似於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規定處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並單列項目反映。
境外經營處置時,上述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項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無效套期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6.4對套期保值會計準則的評論
1.施行本準則對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等經濟事項的影響
由於本準則施行前,國內企業可選擇的套期工具較少,套期業務開展並不普遍,預計對絕大多數企業首次采用本準則而言,並無明顯影響。個別行業和企業,如金融業、大宗商品交易企業(如參加銅、大豆等期貨交易)開展了套期保值業務,按照原有會計處理,套期工具的未實現的利得(或損失)未被納入表內,被套期項目的浮動盈虧也不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其已經滿足套期會計方法的標準,現在采用套期會計方法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或現金流量變動抵銷結果,在同一財務報表期間的損益中予以確認進行處理,並不會對企業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等經濟事項產生明顯的影響。
2.套期保值會計準則對傳統財務會計的改變
(1)改變傳統的財務會計要素概念
傳統財務會計要素概念是“事後發生”,資產和負債都必須是過去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所產生的,而套期是以合約為基礎的,合約所約定的交易多在未來發生。
(2)改變傳統財務要素會計計量模式
傳統財務要素計量是以曆史成本計量為基礎,按套期保值準則規定對金融工具實施公允價值計量,執行新準則後財務會計要素計量就是混合計量模式,既有曆史成本計量也有公允價值計量。
(3)對傳統財務報告的改變
按照套期保值會計進行核算後,企業通過套期保值業務導致的資產、負債均已作為表內項目反映在報表裏,同時,由於市場變動可能導致的收益、損失也通過遞延在表內有所體現,同過去表外披露的方式相比更好的反映了企業的收益和風險。
3.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比較
《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有效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在金融工具和金融負債的範疇內建立了嚴格規範的套期保值的定義,明確了套期會計的適用條件,提高了相關信息披露的要求。在企業集團內部交易形成的彙兌收益或損失以及企業集團內部很可能形成的預期交易等內容上,體現了我國的一定特色。除沒有特別規定“在套期會計中,隻有當金融工具具有報告主體之外的(所報告的集團、分別或個別主體之外的)合同方時,該金融工具才可以被指定為套期工具(集團內貨幣項目的外彙風險可能例外)”這一內容外,《企業會計準則—套期保值》所作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基本相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