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
—金融工具列報》講解
1.金融工具列報概述
(1)背景資料
當前,我國主要的金融工具還隻是應收應付款項、股票、債券等基本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隻有少量可轉換債券、中國銀行的6個月遠期結售彙、各銀行在國際市場上從事的一些貨幣互換和利率互換、一些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在國際市場上從事的一些帶有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交易。
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入,經濟發展速度持續平穩高速,經濟總量不斷增大,股票市場迅速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正向利率市場化方向努力,人民幣自由兌換進程加快,中國已加入世貿組織,對外貿易不斷擴大,將使我國金融機構、企業麵臨巨大價格變動風險,迫切需要規避市場風險。國內監管機構也將放鬆對中資金融機構、國內企業的衍生交易的監管,使其與外資具有同等的待遇。
因此,我國的金融工具業務將會得到迅速發展,製定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完整的、統一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來規範各種金融工具業務,以滿足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企業的需要成為必然。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對金融工具的列報與披露做出了規定。
(2)準則結構
本準則共分三章四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了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的原則要求以及本準則適用範圍。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了金融工具確認條件、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列報。
第三章金融工具披露,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了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
(3)準則的目標、依據
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4)準則內容
金融工具列報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5)準則適用範圍
金融工具列報準則不涉及下列事項:
①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長期股權投資。
②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範的股份支付。
③債務重組。
④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的或有對價合同。
⑤租賃的權利和義務。
⑥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⑦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⑧包括按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並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
以上這些事項由相應會計準則規範。但對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淨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2.金融工具列示
(1)定義及分類
金融工具列示是指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單列項目反映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等金融工具。
(2)金融資產
金融工具分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金融資產是指下列某項資產:庫存現金;另一個主體的權益性工具;從另一個主體收取現金或另一種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或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另一個主體交換金融工具的合同權利;將用(或可能將用)主體自己的權益性工具結算的合同,並且該合同是:
①非衍生工具,主體有(或可能有)義務收到變動數量的自身權益性工具。
②衍生工具,該工具將通過(或可能通過)用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換主體自身固定數量權益性工具之外的方式結算。
金融資產可以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金融資產是企業采用短期獲利模式進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中的一部分。
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該金融資產在計量方麵存在較大不一致的情況。
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書麵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和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以下金融資產不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交易性非衍生金融資產。
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某項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期限變化、外彙風險變化等情況時,企業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企業無法控製、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期的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該金融資產發行方可以按明顯低於其攤餘成本的金額清償。
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③貸款和應收款項。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將以下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將立即出售或於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不包括發行方信用惡化的原因導致的結果)。
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下列各類資產之外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貸款和應收款項。
持有至到期投資。
交易性金融資產。
(3)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指下列負債:1.向另一個主體交付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或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另一個主體交換金融工具的合同義務;2將用(或可能將用)主體自己的權益性工具結算的合同,並且該合同是:①非衍生工具,主體有(或可能有)義務遞交變動數量的自身權益性工具;②衍生工具,該工具將通過(或可能通過)用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換主體自身固定數量權益性工具之外的方式結算。
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
①交易性金融負債。
承擔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金融負債是企業采用短期獲利模式進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中的一部分。
屬於衍生金融工具。企業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負債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初始確認時將其直接指定為交易性金融負債:
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該金融負債在計量方麵存在較大不一致的情況。
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書麵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和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②其他金融負債。
除交易性金融負債的其他金融負債。
(4)金融工具的確認
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單列項目反映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
①權益工具的確認。
權益性工具是指能夠證明擁有主體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的合同。金融負債與權益性工具的根本差異在於:金融負債的發行人負有向另一個主體交付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或者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負有與另一個主體交換金融工具的合同義務。當存在上述合同義務時,如果主體沒有無條件權利以避免遞交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所發行的金融工具應歸為金融負債,否則為權益性工具。雖然權益性工具的持有人有權收取按比例分配的股利或權益的其他分配,但發行人卻並不負有做出這類分配的合同義務。
企業發行的、將來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
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隻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
對於是否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製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可認定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相關的事項不會發生。
對於是否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製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隻有在發行方發生企業清算的情況下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對於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淨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工具,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表明該衍生金融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
②金融負債的確認。
對於是否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製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負債。
對於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淨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表明該衍生金融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③相關費用的確認。
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企業發行權益工具收到的對價扣除交易費用(不涉及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發行權益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後,應當增加所有者權益;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在發行、回購、出售或注銷自身權益工具時,不應當確認利得或損失。
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於金融負債的,其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種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
④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抵銷。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報,不能相互抵銷。凡確認為金融資產的金融工具,應分項目按所計量的金額單獨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部分,凡確認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應分項目按所計量的金額單獨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部分,凡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應分項目按所計量的金額單獨列示在資產負債表的權益部分。
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後的淨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企業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
企業計劃以淨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3.金融工具披露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業在附注中披露已確認和未確認金融工具的有關信息。企業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應當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重要程度做出合理評價。
準則所要求披露的目的,是提供能夠增進理解資產負債表表內和表外金融工具對主體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重要性的信息,幫助評價與這些金融工具有關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金融工具交易可能導致主體承擔或向另一方轉移金融風險。所要求的披露提供了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評價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程度的信息。
(1)需要披露的政策信息
企業應當披露編製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主要包括:
①對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指定的依據。
指定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性質。
指定後如何消除或明顯減少原來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麵不一致的情況,以及是否符合企業正式書麵文件載明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說明。
②指定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條件。
③確定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方法。
④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基矗
⑤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
⑥其他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政策。
(2)需要披露的公允價值信息
企業應當按照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下列公允價值信息:
①確定公允價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參考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或采用估值技術等。采用估值技術的,按照各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分別披露相關估值假設,包括提前還款率、預計信用損失率、利率或折現率等。
②公允價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術確定,而該估值技術沒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當前公開交易價格和易於獲得的市場數據作為估值假設。這種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具有重大敏感性的,披露這一事實及改變估值假設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披露采用這種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的本期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③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應當以總額為基礎披露(在資產負債表中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淨額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應當有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比較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和賬麵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