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a.赫胥黎發表了一篇名為《奇妙的新世界》的科幻小說,在小說構想了這樣一個社會:人類的生殖完全在試管、器皿中進行,由人對卵子和精子進行操縱,按照社會的需要生產不不同類型的人。同一類型的人都是一樣的,沒有差別,因為通過操縱可以從一個卵子中生產出96個人。這種社會不需要家庭,生兒育女、撫養、教育等職能全由社會負擔。男女之間可以發生性關係,但必須使用避孕藥,禁止自然妊娠。父母子女關係也不存在,這樣就可以實現一個“一致、同一、穩固”的社會理想。巧合的是a.赫胥黎的幻想,在生殖技術發達的今天,已部分成為現實並引起一係列的社會及倫理問題。
一、生殖技術的概念與內容
人類的自然生殖過程是由**、輸卵管受精、植入子宮、子宮內妊娠等步驟組成。生殖技術是指代替自然生殖過程的某一步驟或全部步驟的手段。現代的生殖技術有兩類。一類是把性的活動,性的行為跟生殖脫離,實際上就是控製生育,調節生育。第二類就是把生殖脫離了性,不通過性也能生育。這個技術叫輔助生殖技術。輔助生殖技術是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精子或卵、受精卵、胚胎進行人工操作,以達到受孕目的技術。內容包括人工授精、體外受精。人工授精是將精子收集起來,注射到子宮裏。體外受精就是試管嬰兒。胚胎移植或叫胚胎轉移,即把一個胚胎從試管裏轉移到人的子宮裏,或者從一個人的子宮裏轉移到另外一個人的子宮裏去。還有卵、精子和胚胎的冷凍保存,受精卵的移植,無性生殖,克隆人等等。下麵介紹常用的幾種技術。
(一)人工授精術
人工授精術分為兩種:非配偶間人工授精和配偶間人工授精。前者適用於男性不育患者,後者適用於丈夫精液正常,但有難以矯治的**障礙。
(二)體外授精和胚胎子宮內移植術
這種技術就是人們早就熟悉的“試管嬰兒”。自1973年開始問世,至今采用這種方法生養的孩子成千上萬,遍布世界。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後期,也開展了此項技術。
(三)配子或合子輸卵管移植術
對這一類生殖新技術,人們並不太熟悉。所謂配子指的就是精子和卵子;所謂合子指的就是精子和卵子在體外授精後,作短期培養的早期胚胎。
二、現代生殖技術中的倫理問題
(一)人工受精術引發的倫理爭論
1.人工受精是否破壞婚姻家庭幸福?
賴納(rahner)、賴姆塞(ramsey)等人認為生兒育女是愛情婚姻結合的永恒體現1,人工受精把生兒育女變成配種而與夫妻之間性的結合分開,實驗室取代了家庭,妻子可以無丈夫、無家庭而有孩子,從而破壞了婚姻關係。尤其是異源人工受精(aid),妻子的卵子與第三者的精子結合,這與通奸懷孕沒有什麼不同,或者會是妻子認為寧願用自然的方法(**)接受供體的精子,這至少也是妻子不忠誠於丈夫的一種表現。丈夫還會擔憂,日後萬一孩子知道自己不是他(她)的親生父親,家庭還安寧嗎?而弗雷徹(fletcher)則認為,婚姻是由愛情培養人與人的關係,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不是性的壟斷,而是彼此間的愛情和對兒女的撫養。對於許多無子女的夫婦,人工受精是促進愛情的行動。人工受精與通奸根本不同,妻子並不與供體發生性關係,關係僅發生在她的卵子與後者的精子之間,並且是事先獲得丈夫同意的。
2.誰是孩子的父親?
人工受精提出的另一個新的問題是“什麼是父親或誰是孩子的父親?”因為采用aid技術生出的孩子有兩個父親:一個是養育他(她)的父親,一個是提供給他(她)一半遺傳物質的父親。這就涉及到一個難題:在養育父親和遺傳父親之間,到底哪一個對他(她)是具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父親?從傳統的親子觀念看,血緣與遺傳物質關係決定了親子關係,是其他任何物質無法比擬和代替的,aid兒童有權知曉生父,法律應當規定供精者作為生物學父親的地位。從贍養關係上看,我國法律和道德則傾向於贍養的親子觀念,隻有盡了義務才能獲得權利,養父對子代盡了父親的義務,就應當享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綜合看來,一個不育父親與用aid生出的孩子的關係在道德和法律上應該同一個可育父親與自然生出的孩子關係完全一樣。
3.精子是商品嗎?
在aid條件下由供體提供精子,那麼對供體是否應該給予報酬?如果給予了報酬,那麼精子就成了商品,是否意味著人體的其他器官也可以出售,也可以成為商品?如果精子可以作為商品出售,其價格又如何確定?是根據供體的身體健康狀況、智力高低、外貌、社會地位來定價,還是根據受精後產生的子女的綜合素質來定價?人們普遍擔心的是精子的商品化很可能使供體不關心他行為的後果,有意或無意地隱瞞自己身體上、心理上、行為上的缺陷,精子庫也可能為了競爭或追逐利潤而忽視精子質量。當然,精子庫也可能為了追求高質量,隻提供他們認為“最佳的”精子,結果使人類基因庫變得單調而缺乏多樣性。雖然非商品化不能消除所有以上問題,但是商品化無疑會使這些問題尖銳化。精子的商品化不僅給aid帶來危害,而且會形成一個使其他組織和器官商品化的傾向。提供精子以解決別人的不育、促進他人家庭幸福,是人道行為,不應以謀取金錢作為報答。
4.未婚婦女是否可以用aid生孩子?
吉林省頒布了《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該條例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生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這一條例一經出台,立刻引起各界人士的強烈反響。有人認為這是合理的,因為每個婦女都有自己生育孩子的權利。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劉振英副教授:吉林省能從少數婦女自身利益出台這一辦法,這本身就是社會的一大進步,從社會關懷的角度上講,說明了社會不再僅僅著眼於普遍的人群,而且少數人的合理的生活行為方式,也同樣會受到社會的關注和重視,這體現了生命自由度的開放。而反對者的意見是:家庭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程度提高的表現,成為構成社會的基本單元,維持家庭的穩定對維護社會的穩定有很重要的意義。因此,生育權隻有在家庭存在的情況下才存在,通過輔助生育技術實現非婚生育違反了人類繁衍的社會自然規律,因為輔助生育不是正常的生物學繁衍方式,它麵對的是不孕症患者,是正常夫妻性行為不能生育的補救措施,因而不包括非婚單身女性。非婚單身女子和孩子組成的家庭是不完整的,對孩子的身心造成的影響是不利的,現在的社會,正常孩子對於離異家庭的孩子還有歧視呢,更何況對一個根本就不知道誰是父親的孩子來說,那種歧視是孩子無法承受的。單身母親在選擇自己的權利時卻完全剝奪了孩子的權利,這對社會法律倫理道德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從心理發育方麵來看,這樣生育的孩子是會自我審視的,也會受到社會評論,這樣會嚴重影響其心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