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用人工受精可以實現優生嗎?
人工受精可利用經過仔細挑選的供體的精子來影響人類質量。如果夫婦都是遺傳病基因攜帶者,就可以仔細選擇一個非攜帶者的健康供體的精子進行人工受精,以防止生出一個有缺陷的嬰兒,這是合理的。但是要想通過有計劃地選擇“最佳”基因的精子對婦女進行人工受精,以提高人口質量,就值得懷疑。因為人類的智力發展不僅僅取決於基因,博士的精子不一定就能生出博士,人的智力還取決於社會環境。再說,什麼是好的基因?其判斷標準按照目前對基因的研究,也很難作出全麵準確的回答。所以,將人類優生寄托在人工受精技術上是不可取的。
(二)代理母親及其引發的倫理道德問題
1.什麼是代理母親?
代理母親(surrogatemother)是指代人妊娠的婦女,或用自己的卵人工受精後妊娠,分娩後交給別人撫養,或利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子宮妊娠,分娩後交給該人撫養。代理母親是體外受精技術應用和發展的產物,20世紀70年代末在美國興起,現在已成為全國性的現象,而且一個叫“代理媽媽”的特殊階層正在發展。當一個妻子失去生育能力或不想懷孕,但又希望得到一個“親生”孩子時,她就可以尋找另一個女人為她完成這一工作,並付給對方一大筆錢作為報酬。
2.關於代理母親的爭論
代理母親的興起,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對者。支持者的觀點是:一是可以滿足夫婦撫養一個健康孩子的願望,尤其是撫養一個具有夫婦一放方基因的孩子的願望。二是有利於代理母親。有一些婦女隻想體驗一下懷孕、分娩,喜歡因懷孕而享受的尊敬和注意,但並不想承擔撫養的責任;對多數代理母親來講,主要是因為這提供了一個比其他職業更好的經濟來源。三是,對所生孩子有好處,如果沒有代理母親,這孩子就不會來到人世。反對者的觀點是:一是對於撫養者來說,要承受許多精神上的負擔。孩子與代理母親應該或可以保持接觸嗎?在妊娠期間,他們與代理母親及家庭保持什麼樣的關係?由於大多數情況下,代理母親是個陌生人,從未見過麵,他們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她會不會照顧自己?在懷孕期間會不會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她會不會在以後還與孩子保持聯係?二是代理母親也有許多不安。妊娠與分娩可能產生比她預期的更多的痛苦和副作用;隨著分娩的臨近,她可能會更多地考慮這孩子是“他們的”而不是“自己的”這一問題;分娩後孩子交別人,自己會覺得沮喪、失落;對方要求以後與孩子斷絕一切關係,她會更不安。
3.代理母親的倫理學思考
代理母親產生了一個新的生命,但又有意放棄而不養育他(她),這道德嗎?
首先,代理母親把懷孕與養育分開,而這種分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金錢,而不是因為她要孩子,也不是因為她願意幫助別人,隻是想從生孩子中得到好處,這就等於說將子宮變成了造子機器,或“出租子宮”、“租用子宮”。這是不道德的。
其次,代理母親有可能破壞家庭結構。如果單身男子也使用代理母親,與單身女子使用aid在一起,就會使作為現代社會結構單位的一夫一妻製家庭逐漸消失。在養育代理母親所生孩子的家庭中,由於孩子與養育母親沒有任何血緣關係,而與養育父親有則有血緣關係,孩子會不會受到養育母親的歧視?如果他們離婚了,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權歸誰?
第三,對代理母親所生孩子有心理的社會損害。當代理母親所生孩子發現自己不是養父母所生時,他(她)很可能想知道代理母親是誰,甚至想保持聯係,若做不到這一點,他(她)的自尊心就會受到損害,而且會認為自己是被拋棄了的孩子。
第四,代孕母親具有哪些權力和義務?如代孕母親在妊娠過程中身體出現問題需要流產時,應由誰決定?生下的孩子有先天缺陷時,應由誰負責?
(三)中國政府對現代生殖技術態度
基於輔助生殖技術會引發許多社會、倫理及法律問題,衛生部已於2001年2月20日發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根據這兩個辦法的精神和有關倫理道德要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開展輔助生殖技術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謹慎應用原則,嚴格掌握適應證
輔助生殖技術有嚴格的適應證,實施時不能來者不拒,應根據患者情況綜合考慮,科學謹慎地應用。隻有在傳統的治療不孕不育的技術和方法不能滿足患者的生育要求時,才能采用輔助生殖技術。另外,開展輔助生殖技術必須有一套科學的程序,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例如每對前來求助的夫婦首先要出示準生證,隻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而又不能自然生育的夫婦才能接受該技術。應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不得擅自進行性別選擇。
2.知情同意原則,簽署文字契約
人工授精尤其是異源授精必須在夫妻雙方同意下進行,醫務人員應提供人工授精相關過程的各種關係、權利和義務以及技術方麵可能出現問題等信息,使夫妻雙方對此有客觀、全麵和理性的認識,最終共同決定是否實施。如果決定實施必須簽署書麵契約,最好進行法律公證,供精及人工授精等醫療行為方麵的醫療技術檔案和法律文書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