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我想重申,無論在寫書時,還是出席本法庭的審理,我都決無追究個人責任的意圖。四十多年過去了,所發生的事情已經發生,追究不能挽回什麼。我希望所有出庭的人,包括控辯雙方及證人,共同以一種既誠實又寬容的態度麵對那一段曆史。當年我們都隻是二十歲上下的年輕人,四十多年後在這個法庭上重聚,我們都已開始步入老年。我本人認為,在這個年齡,人應該比較超脫了,不必再計較個人恩怨,而應把立足點放在反思曆史、也反思自己的人生曆程上。在圍繞本案的糾紛發生以後,我一再向我的證人、X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孫、張建議,X小組在中國當代文學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頁,希望他們把心態放寬鬆一些,動筆寫相關的回憶,而不要隻糾纏於曹對他們做過什麼事。曹也曾在媒體上宣布要寫回憶錄,我對此表示歡迎。從法庭回到書房,拿起筆來寫記憶中的曆史,這無疑是更符合學者身份的行為,也是更有意義的工作。
我們今天在這裏談論四十幾年前的一段曆史,我們要對那一段曆史負責;與此同時,我們仍在曆史中,在場每個人的行為也將成為曆史,我們也要對今天的這個曆史負責。我願以這樣的態度對待今天的庭審。
謝謝法官。
2005年12月22日
接到判決書時的感想
昨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駁回曹先生的上訴,維持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原判。因為我在《歲月與性情》一書中對若幹曆史事實的回憶,曹纏住我打官司,一訴再訴,長達幾近兩年,至此終於塵埃落地。
這是終審判決,我在兩審中皆勝訴了,雖略感欣慰,但談不上興奮。一場本不該發生的官司,耗費掉了多少寶貴的時間和精力。
判決書中有一段話說得非常好:“因相關史實曆史久遠,相關史料多至今尚未公開,故曹與周根據各自回憶對同一事實的描述存在較大爭議,應當允許雙方在法律的限度內發表各自不同的意見。”這一段話表達了法院判決此案的基本立場,即對於曆史事實的回憶和敘述,支持在法律限度內的言論自由,這是最大限度還原曆史真相的正確途徑。我相信,這一立場的明確表述使得本判決具有了示範的價值。
那麼,為了這個範例的誕生,我因這場官司耗費掉一些時間和精力還是很值得的。
2006年11月24日
附錄:三個官司簡介
一曹某訴我侵犯名譽權
我於2004年7月出版《歲月與性情》,其中,在對四十幾年前大學時代的回憶中,著重寫了對我一生有重要影響的郭世英,因此又無法不涉及與郭有密切關係的曹某(書中化名為曹秋池)。曹讀到以後,頻繁向媒體發表談話和在網站上發表文章,對我進行批駁,措辭極為激烈。2005年5月18日,曹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包括在全國性媒體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五十萬元、經濟損失費一萬餘元、停止書的發行並銷毀庫存、不得再版等。
此案於2005年12月22日開庭審理。2006年3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認定根據證人證言,周國平書中對涉及曹的內容的記述並非憑空杜撰,全文並未使用侮辱、誹謗曹之人格的語言,曹認為該文構成了對其名譽權的侵害證據不足,判決駁回曹之訴訟請求。
其後,曹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8月22日審理此案,於同年11月23日下達民事判決書,認定周書中並未故意使用侮辱、誹謗性的語言,對雙方爭議較大的相關事件的記錄客觀反映了陳、張等曆史親曆者當時所要表達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歪曲意思、故意侵害曹之名譽權的情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