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本命年紀事(2)(3 / 3)

二我訴葉某等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侵權

從2005年年初開始,圖書市場上出現兩種署名“周國平”的書,書名分別為《純粹的智慧》(中國電影出版社2005年2月)和《讀禪有感悟》(金城出版社2005年1月)。經調查發現,這兩種書皆出自書商葉某之手,然後由書商李某和曹某分別聯係出版社出版。對於書商們出示的同一份湖南農民“周國平”身份證複印件,常德市公安局出具書麵證明,證實該身份證是偽造的。至此,兩種書的偽書性質已確鑿無疑,我遂於2005年7月20日向海澱區人民法院起訴相關書商。

此案於2005年9月26日開庭審理。2005年12月6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認定葉某等故意製作假冒周國平署名的作品,其假冒行為不但會對周的聲譽造成損害,而且客觀上侵害了周的經濟權利,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純粹的智慧》、《讀禪有感悟》兩書上不得使用“周國平”署名;在《圖書商報》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致歉、消除影響;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開支等共七萬多元。

(注:因葉某逃匿,相關判決迄今未能執行。)

三李某訴我侵犯名譽權

在我訴葉某等製作偽書的案子尚未審理之時,我突然因為曾在媒體上批評偽書而成為被告。我曾指出:《純粹的智慧》“完全是一本垃圾書”,“即使不是偽貨,至少也是劣貨,不管是誰寫的,都不該三審通過”。一個我從來不知其存在的李某出來承認自己是《純粹的智慧》一書的實際作者,並於2005年8月8日以此名義向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斥我的上述言論侵犯了他的名譽權,提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名譽損失費五萬元、維權費用一萬元等要求。

此案於2005年12月5日開庭審理。2006年3月9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指出名譽權保護的主體是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組織,而非某種著作及理論,法律並不保護某種著作和理論隻能獲得他人的正麵評價;認定周國平對《純粹的智慧》一書進行的評價,未直接指向李某,也無證據證明李某所獲得的個人名譽方麵的社會評價與周上述評價行為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從評價內容分析周並未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特定人名譽,其使用“淺薄和粗糙”“垃圾書”“亂七八糟”“糟糕”“一文不值”等用詞,完全係其閱讀《純粹的智慧》後的真實感受和評價,其評價對象係針對《純粹的智慧》一書及其內容,而非李某,故而周的評論並沒有侵犯李某的名譽權;判決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

其後,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7月28日下達民事判決書,認定周的相關言論均直接指向《純粹的智慧》一書的內容,而非該內容的原創作者,該言論對相關理論以及原創作者是否會有不良影響,取決於聽者自身對該理論的認知水平以及該理論的實踐發展,而並不取決於該言論自身,周的言論本身不足以給李某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沒有侵犯其名譽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妞妞》是怎樣變成一個“事件”的

6月24日,我點開電子信箱,有一封信來自《南方周末》文化部。信中說,他們收到一篇來稿,是一個十五歲癌症少年對《妞妞:一個父親的劄記》的評論。“媒體引起的話題爭論,或令您被不情願地牽入其中,或給您添未可知的煩擾,也屬難以預測。這樣的知會,我想是我們的必需,或許亦是唯一的所能。”話說得很客氣,但也很明白,就是已經決定發表,隻是提前告訴我一下,讓我有一個心理準備。

既然出了書,別人要評論,完全正常。不過,聽那口氣,文章好像挺厲害。我接著讀附件裏的那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