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不斷擴大,形式不斷增多,如房產、汽車、公司股權等,上述四項隻是列舉了現已較為明確的共同財產的範圍,但難以列舉齊全,因此,作了這項概括性規定。

36.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嗎?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這也就意味著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論夫妻雙方的經濟收入有多少,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使用、處分時,除非另有約定,應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尤其是處分大額財產時,更應當共同商討決定,以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

37.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有哪些?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婚同居、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婚姻關係解除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

(4)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

(5)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訴訟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優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6)夫妻一方死亡分割遺產時,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歸另一方所有,剩餘財產再進行繼承。

38.什麼是夫妻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製的同時,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各自保留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夫妻個人財產獨立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的個人財產享有獨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人不得幹涉。具體而言,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如婚前的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等。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該賠償或補償對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於個人所有。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財產隻歸一方所有,那麼該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物、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該項屬於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範圍也將有所增加。

39.夫妻一方的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在認定時主要有三個標準,夫妻一方借款隻要符合下述任一標準即可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是共債共簽,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確認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一方負債,另一方事後追認,經追認後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三是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且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用於家庭日常吃穿住行或子女撫養、教育等方麵的需要,可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等綜合認定。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0.夫妻可以協議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嗎?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財產製,是指夫妻可以通過協議對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的製度。在財產約定範圍方麵,夫妻可以對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1.夫妻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條件和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夫妻對婚後財產進行約定是基於配偶這一特殊身份關係所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僅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還需要滿足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關係的約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對財產關係的約定不屬於夫妻財產約定。(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以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5)約定形式方麵,夫妻對婚後的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