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如何認定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效力?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是指該約定對夫妻雙方的效力,對外效力是指該約定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1)對內效力。夫妻對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進行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2)對外效力。夫妻約定財產製隻有在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具備對外效力,在法律實踐中,需要夫妻舉證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達到“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效果。
43.夫妻一方有隱藏、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時,另一方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因此,當夫妻中的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尤其是重大財產時,應當和另一方溝通並取得其同意。當夫妻一方主觀上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時,實際上就侵犯了另一方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原則上,夫妻任一方提出財產分割的請求以提出離婚訴訟為前提,但是當夫妻一方有上述任一行為時,另一方可依照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法院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訴求。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係和其他近親屬關係
44.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可以主張撫養費嗎?
《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子女也有獲得父母撫養的權利。撫養是指父母撫育子女的成長,並為他們的生活、學習提供一定的物質和精神條件。我國《憲法》第49條亦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可見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父母撫養成年子女是有條件的,當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負擔一定的生活費用,給予幫助。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依法向父母主張撫養費用。
45.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母可以主張贍養費嗎?
《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同樣的,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精神上給予關心和照料。我國《憲法》第49條亦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需要注意的是,贍養老人並不是僅僅提供物質幫助,還要對老人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當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46.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如何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068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對子女具有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是指父母應當采用正確的方法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教導,並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保護,是指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使其處於身心安全狀態。當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因其年齡尚小還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就需要負有管教義務的父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7.父母再婚的,子女還有贍養義務嗎?
《民法典》第1069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對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不加幹涉是婚姻自由原則的體現。子女對父母進行贍養,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述法定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當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向其主張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