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春秋賜諡禮製(3 / 3)

卿大夫由其君議定,《公羊傳·桓公十八年》何休注:“禮,生有爵,死有諡,所以勸善懲惡也。……卿大夫受諡於君。”卿大夫既然受諡於君,則其諡號由諸侯及禮官集體所為。卿大夫生前不一定有爵位,但其生前對國家或君主有所裨益,為了“勸善懲惡”,故其卒後,國君會提高其葬禮等級,等同於有爵位者而給其議諡。如《左傳·隱公五年》臧僖伯卒後,魯隱公:“叔父有憾於寡人,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

議諡禮我們作了如上分析,所議之諡的依據也值得探究。

《逸周書·諡法解》雲:“諡者,行之跡也。”按:諡號是概括逝者生前行事而賜予的稱號,但人有善惡,行亦如此,故曰:“諡者,死後之稱,累生時之行而諡之,生有善行死有善諡,所以勸善戒惡也。”即善行有美諡,醜行有惡諡,使後人引以為戒。《孟子·離婁上》曰:“暴其民甚,則身弑國亡;不甚,則身危國削,名之曰幽、厲,雖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改也。”可見,春秋時期的議諡基本客觀公正,無誇飾之語。得諡者既有美諡,亦有惡諡。從諡號就可以推知該人一生的品行,故《禮記·樂記》曰:“聞其諡,知其行。”

議諡時並非要麵麵俱到,一般摘取其一生中最具代表性的事跡,考究《諡法》,給予相對應的諡號。《禮記·表記》曰:“先王諡以尊名,節以一惠,恥名之浮於行也。”鄭玄注:“言聲譽雖有眾多者,節以其行一大善者為諡耳。……君子勤行成功,聲譽逾行是所恥。”諡以尊名,但僅摘取其一生中“一大善者”為諡。反之,惡諡據惡行而定。

如《左傳·襄公十三年》載:

秋,楚共王卒。子囊謀諡。大夫曰:“君有命矣。”子囊曰:“君命以共,若之何毀之?赫赫楚國,而君臨之,撫有蠻夷,奄征南海,以屬諸夏,而知其過,可不謂共乎?請諡之共。”

同載於《國語·楚語上》的“子囊議恭王諡”中:

王卒,及葬,子囊議諡。大夫曰:“王有命矣。”子囊曰:“不可。夫事君者,先其善不從其過。赫赫楚國,而君臨之,撫征南海,訓及諸夏,其寵大矣。有是寵也,而知其過,可不謂恭乎?若先君善,則請為恭(按:恭、共同)。”

子囊議諡緣於楚共王自定其諡,共王病重期間,回顧自己一生所為,覺得有愧於先君、國家和大夫,故自己選定兩個惡諡讓大臣選擇。

楚子疾,告大夫曰:“不穀不德,少主社稷,生十年而喪先君,未及習師保之教訓,而應受多福。是以不德,而亡師於鄢,以辱社稷,為大夫憂,其弘多矣。若以大夫之靈,獲保首領以歿於地,唯是春秋窀穸之事,所以從先君於禰廟者,請為‘靈’若‘厲’。大夫擇焉!”莫對。及五命乃許。(襄十三年)

其實,楚共王此舉是反其道而為之。他擔心自己死後大臣會給他議定惡諡,因此自己先貶低自己,並且“及五命乃許”。既體現自己的高風亮節和臨終之悔,亦堵住臣子議其惡諡之路。

《左傳》和《國語》中兩篇諡文內容基本相同,均是子囊先概述其一生征戰南北的偉大功績,最後語鋒一轉,抓住楚共王“知其過”臨終前懺悔之“一大善者”,比照《諡法》“既過能改曰恭(共、恭同)”,定諡為“共(恭)”。

“又周代諡號往往多至二、三字,而文獻中常簡稱其主要之一字,如衛武公之為‘睿聖武公’,齊靈公之為‘桓武靈公’是也。”另外,李零先生在《楚景平王與古多字諡——重讀“秦王卑命”鍾銘文》一文中,通過對“秦王卑命”鍾銘文的解讀,認為楚平王為雙字諡,“對於認識早期諡法,不僅單字諡重要,雙字諡和三字諡也很重要”。並且還列舉了銅器銘文中的幾個例子。

這種情況也符合春秋實情,如《禮記·檀弓下》載:

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請諡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君曰:“昔者衛國凶饑,夫子為粥與國之餓者,是不亦惠乎?昔者衛國有難,夫子以其死衛寡人不亦貞乎?夫子聽衛國之政,修其班製,以與四鄰交,衛國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故謂夫子貞惠文子。”

公叔文子是衛獻公之孫,名拔,或作“發”。卒後,其子戍為其請諡於衛君。衛靈公認為其對國家的貢獻巨大,單諡難以概述其鞠躬盡瘁之功,故列舉了公叔文子生前最為顯著之三件大善行製諡:“昔者衛國凶饑,夫子為粥與國之餓者,是不亦惠乎?”衛國遇到凶年,公叔文子施粥賑災,救民於餓殍之境,足顯其愛民之心,符合《諡法》“愛人好與曰惠”,故諡曰“惠”;“昔者衛國有難,夫子以其死衛寡人不亦貞乎?”《左傳·昭公二十年》載“齊豹、北宮喜、褚師圃、公子朝作亂”,衛靈公逃奔死鳥。當時公叔文子為政,協助靈公平定內亂,克複其國,故曰“以其死衛寡人”,符合《諡法》“外內用情曰貞”,故諡曰“貞”;“夫子聽衛國之政,修其班製,以與四鄰交,衛國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公叔文子執政期間,對內製定相關法律,對外與鄰國交好,符合《諡法》“道德稱聞曰文”,故諡曰“文”。衛靈公接到公叔文子之子的請諡後,與相關禮官商定該賜予其何種諡號時,回顧了其一生賑災民、以死捍君、操持國政的功業,比照《諡法》,定諡為“惠”、“貞”、“文”。

三、賜諡

賜諡,是將議諡確定後的諡號以上天、周天子和諸侯的名義賜予逝者,並且以禮官宣讀之,屬蓋棺論定之號。如《逸周書·諡法解》載:“維周公旦、太公望,開嗣王業,建功於牧之野,終將葬,乃製諡敘法。諡者,行之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