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春秋諡製相關問題(2 / 3)

(二)為文者異,誦讀者異

周天子大喪,誄、諡均稱依天命而作,但為文者不同。《禮記·曾子問》載:“賤不誄貴,幼不誄長,禮也。唯天子,稱天以誄之。”可見,誄文尊卑等級嚴格,不能違背“賤不誄貴,幼不誄長”的喪禮規製,至高尊貴的周天子,再為更尊貴者為其誄,故臣子隻能稱天而誄。周天子的諡號亦由大臣稱天命而作。《穀梁傳·桓公十八年》範寧注:“天子崩,稱天命以諡之。”《白虎通義》亦雲:“天子崩,大臣至南郊諡之者何?以為人臣之義,莫不欲裦稱其君,掩惡揚善者也。故之南郊,明不得欺天也。”周天子崩後,大臣到南郊舉行祭祀儀式,稱天命而給已逝去的周王謀諡。其實,稱天作誄諡文並非天為之,而是周王室的相關禮官代天而作。大祝作誄,《周禮·春官·大祝》載:“作六辭,以通上下、親疏、遠近,……六曰誄。”大祝所作的誄文,目的是通“上下、親疏、遠近”,要求辭令文雅,臨喪而誦。製諡者雖未明載,其當與作誄者類似。

另外,宣讀誄、諡者不同,大史讀誄,大師讀諡。《周禮·春官·大史》:“大喪,執法以蒞勸防,遣之日,讀誄。”大史執掌喪葬之禮法,當王或王後的靈柩即將入葬時,宣讀由大祝所作的誄辭。《周禮·春官·大師》:“大喪,帥瞽而,作柩,諡。”當王或王後的靈柩運往祖廟之庭舉行大奠之時,大師率領瞽矒陳設隨葬樂器,將靈柩裝載到車上時,為逝者在柩前讀諡。

諸侯小喪,誄、諡由周天子及代表王室的禮官議定和撰寫。《穀梁傳·桓公十八年》範寧注:“諸侯薨,天子諡之。”在周代,諸侯的地位僅次於周天子,按照喪禮製度,諸侯之間是不能相誄,故誄文必定由周天子及其禮官為之。誄文宣讀者難以考證,但諡文可能由王室官員大史代天子宣讀。《周禮·春官·大史》:“小喪,賜諡。”《左傳》載有兩次周天子派遣王室官員前往會葬魯君之事,如《左傳·文公元年》載“王使內史叔服來會葬”,《左傳·文公五年》載“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代表周天子的王室官員在祖廟之庭大奠時,宣讀周天子賜予已逝諸侯的諡號文書,亦可能同時誦讀誄文。

卿大夫之喪,誄、諡的為者稍異。周王朝卿大夫由小史賜諡,讀誄。《周禮·春官·小史》載:“卿大夫之喪。賜諡,讀誄。”即當卿大夫的靈柩在祖廟祭奠之時,小史負責賜予諡號、宣讀誄辭。列國卿大夫由所在國的禮官為之,《左傳·定公四年》載:“分魯公……祝、宗、卜、史。”其實,非但魯國有完備的禮官,其他諸侯國亦類似。列國與誄諡有關的禮官在《左傳》中比比皆是,如魯國有大史、大師、祝,衛國有大史、大祝、祝史、大師,晉國有大師、大史、祝,鄭國有大史、祝、大師,宋國有祝、師,齊國有大史、祝、大師,楚國有大師、史。誄文遵循“賤不誄貴,幼不誄長”原則,故列國卿大夫的誄文由禮官代國君所作,諡亦同。

(三)誄文道誌,諡文表德

誄文道誌,“誄者,道死人之誌也”。誄文是生者代逝者來述稱,剖明死者的內心之所寄托。在魯哀公為孔子作的誄文中,因為沒有把孔子的誌業說得恰切,有違禮名之處,受到孔子學生子贛的非難和譏議。“君其不沒於魯乎!夫子之言曰:‘禮失則昏,名失則愆。’失誌為昏,失所為愆。生不能用,死而誄之,非禮也。稱一人,非名也。天子稱一人,非諸侯之名。君兩失之。”其中“生不能用,死而誄之”是非禮,“稱一人”是非名,故其誄辭是失禮又失名。另外,《墨子·魯問》載有魯人為魯君嬖人誄文一事,墨子聽說後,批評道:“誄者,道死人之誌也。今因說而用之,是猶以來首從服也。”誄文是道明死人心誌的,不能以自己的喜好和別人的阿諛奉承而隨意使用,否則,就如以狸駕車,是不合適的。

諡文表德,德分美惡德,鑒於美惡之中為中德。美德則美諡,惡德則惡諡,中德則中諡。故鄭樵將諡號按德分為上、中、下三種。上諡“百三十一諡,用之君親焉,用之君子焉”。中諡“十四諡,用之閔傷焉,用之無後者焉”。下諡“六十五諡,用之殱夷焉,用之小人焉”。諡號乃蓋棺論定之稱,故尤為時人重視。有因惡諡不暝者,如《左傳·文公元年》載:“丁未,王縊。諡之曰‘靈’,不瞑;曰‘成’,乃瞑。”有以進為退者,如《左傳·襄公十三年》載楚共王臨終前擔心會得到惡諡,故自己先“請為‘靈’若‘厲’”,後子囊謀為共諡。有中諡改為上諡者,如《左傳·宣公十年》“改葬幽公,諡之曰‘靈’。”有欲泄私憤而未果者,如《左傳·定公元年》載季孫欲給昭公惡諡,榮駕鵝對曰:“生弗能事,死又惡之,以自信也?將焉用之?”

二、“諸侯以字為諡”辨

楊希枚先生說:“《左傳》諸侯以字為諡之製就是諸侯死去依其生時尊字命諡的一種命諡製度,也即諡法。”他認為“諸侯以字為諡”是命諡製度,屬於諡法。在《論久被忽略的〈左傳〉諸侯以字為諡之製——兼論生稱諡問題》一文中,他從“魯無駭卒故事與眾仲所奏諸侯以字為諡之製”、“無駭身份及諸侯以字為諡之製的補證”等方麵論述,認為“《左傳》諸侯以字為諡之製係隱公八年魯大夫對奏西周時代的命諡之製,也即諡法。……諸侯以字為諡義即諸侯(王及大夫依然)死後可依其生時的尊字或美名命名其神主的諡號。……魯無駭請諡,隱公命依諸侯以字為諡之製,因命為展氏”。按:楊先生該論斷值得商榷。

《左傳·隱公八年》載:“無駭卒,羽父請諡與族。公問族於眾仲。眾仲對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以字為諡,因以為族。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公命以字為展氏。”這段文字結構簡單,可分為三層:第一層羽父請諡,第二層眾仲對答隱公之問,第三層隱公“命氏”。但由於“氏”和“諡”字用法不定,導致本來易懂之文卻頗為費解,不知究竟是“請諡”還是“請氏”,“命氏”還是“命諡”?筆者認為“諡”當為“氏”的誤寫,理由如下:

首先,以春秋時期的賜諡和賜氏禮製來考究,“諡”當為“氏”字。羽父為無駭向隱公“請諡”是起因,結果卻為“公命以字為展氏”,明顯存在因果不一致。請諡是死者親屬向尊者請求賜予諡號的禮製程序,屬於喪禮,其結果為尊者及其相關禮官依據諡法為其擬定諡號賜予死者,即賜諡。如《禮記·檀弓下》載:“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請諡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故謂夫子貞惠文子。”公叔文子卒後,其子請諡於衛君,衛靈公對其一生行跡作了精要概括後,議定並賜諡為“惠”、“貞”、“文”。若將無駭和公叔文子的請諡結果相比較,發現公叔文子請諡而得諡,無駭卻是請諡而“公命以字為展氏”。假定“氏”為“諡”的誤寫,即請諡而命諡,“無駭卒,羽父請諡與族。……公命以字為展諡”。如此一修改,其因果便一致了。但“展”是諡號嗎?在《春秋》三傳中,有諡號的周天子、諸侯、卿大夫有三百多位,共用了四十多種諡號,即同一諡號至少被兩位得諡者所使用。但遍查三傳以“展”為諡號者僅此一例。查閱《逸周書·諡法考》和《史記·諡法》也均無“展”諡。可見,“展”既非諡號,亦與周代諡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