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春秋》書周天子諡號體例(1 / 3)

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隱三年)

(冬)閏月,惠王崩。襄王惡大叔帶之難,懼不立,不發喪而告難於齊。……冬,王人來告喪,難故也,是以緩。(僖七、八年)

十四年春,頃王崩。周公閱與王孫蘇爭政,故不赴。凡崩、薨,不赴,則不書。禍、福,不告亦不書,懲不敬也。(文十四年)

周平王本來是隱公三年三月壬戌日崩,結果王室赴告為“庚戌”,是因為赴告如期有誤而特意書;周平王崩於僖公七年,繼位者襄王擔心王子帶之難,密不赴告,等定位後才告喪於諸侯,以致整整推遲一年;周頃王崩後,由於兩位執政卿爭政,所以沒有告喪於魯國,並且特意申明書崩、薨的原則是若無赴告之禮,則魯史不書。從《左傳》特意載三位周天子崩來看,均是闡釋其所載之因,而對《春秋》所書其餘六位則不加闡釋。可見,《左傳》也認為書周天子崩是《春秋》常例,特例則作進一步闡釋。

對於天子不書葬諡,《公》《穀》二傳觀點一致,都認為天子之葬是“必其時也”,是“七月而葬”葬例的定規,一般不會有變動。

《左傳》認為書周桓王葬諡原因是“緩”和會葬。“緩”是因為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而葬,故書其葬諡。我們可以理解為:周天子如期正常而葬則不書,非常則其書,這便是常例和變例。顧棟高在《天子諸侯喪禮已廢絕於春秋時論》曰:“餘嚐詳考《左氏傳》,而知天子諸侯喪紀已廢絕於春秋時無疑也。蓋周道淩遲,皇綱解紐,有以諸侯不奔天子之喪,不會天王之葬,而甘仆仆於晉、楚者矣,有以天子不貧乏不備具,至七年乃葬,於魯求賻求金,甚至景王三月二葬,以天子而用大夫之禮者矣。”

《公》《穀》二傳則闡釋了其中的原因。《公羊傳·文公九年》在闡釋“葬襄王”時曰:“王者不書葬,此何以書?不及時書,過時書。”《春秋》本不書周天子葬諡,這是常例。書的原因是“不及時書,過時書”。“不及時”是周天子喪禮不到七月即葬,“過時”是超過“七月而葬”的定規。這些都不符合“七月而葬”的禮製,這是變例。違時而葬屬於非禮,故《春秋》譏而書之。《穀梁傳》則是透過“不及時書,過時書”表層現象,進一步發掘其深層原因,認為天子“誌葬,故也,危不得葬也。”“誌葬,危不得葬也。”“故”是指周王崩後,王室發生變故,“危”則是進一步暗含“故”所導致的嚴重程度。周天子崩後,王室發生嫡庶之爭,政局動蕩不安,在這種情況下周天子的喪禮便違背“七月”葬禮製度,或草草而葬、或推遲葬期。

天子書葬諡見於《春秋》者有桓、匡、簡、景四王,其崩及葬諡分別如下:

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隱三年)

(冬)閏月,惠王崩。襄王惡大叔帶之難,懼不立,不發喪而告難於齊。……冬,王人來告喪,難故也,是以緩。(僖七、八年)

十四年春,頃王崩。周公閱與王孫蘇爭政,故不赴。凡崩、薨,不赴,則不書。禍、福,不告亦不書,懲不敬也。(文十四年)

周平王本來是隱公三年三月壬戌日崩,結果王室赴告為“庚戌”,是因為赴告如期有誤而特意書;周平王崩於僖公七年,繼位者襄王擔心王子帶之難,密不赴告,等定位後才告喪於諸侯,以致整整推遲一年;周頃王崩後,由於兩位執政卿爭政,所以沒有告喪於魯國,並且特意申明書崩、薨的原則是若無赴告之禮,則魯史不書。從《左傳》特意載三位周天子崩來看,均是闡釋其所載之因,而對《春秋》所書其餘六位則不加闡釋。可見,《左傳》也認為書周天子崩是《春秋》常例,特例則作進一步闡釋。

對於天子不書葬諡,《公》《穀》二傳觀點一致,都認為天子之葬是“必其時也”,是“七月而葬”葬例的定規,一般不會有變動。

《左傳》認為書周桓王葬諡原因是“緩”和會葬。“緩”是因為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而葬,故書其葬諡。我們可以理解為:周天子如期正常而葬則不書,非常則其書,這便是常例和變例。顧棟高在《天子諸侯喪禮已廢絕於春秋時論》曰:“餘嚐詳考《左氏傳》,而知天子諸侯喪紀已廢絕於春秋時無疑也。蓋周道淩遲,皇綱解紐,有以諸侯不奔天子之喪,不會天王之葬,而甘仆仆於晉、楚者矣,有以天子不貧乏不備具,至七年乃葬,於魯求賻求金,甚至景王三月二葬,以天子而用大夫之禮者矣。”

《公》《穀》二傳則闡釋了其中的原因。《公羊傳·文公九年》在闡釋“葬襄王”時曰:“王者不書葬,此何以書?不及時書,過時書。”《春秋》本不書周天子葬諡,這是常例。書的原因是“不及時書,過時書”。“不及時”是周天子喪禮不到七月即葬,“過時”是超過“七月而葬”的定規。這些都不符合“七月而葬”的禮製,這是變例。違時而葬屬於非禮,故《春秋》譏而書之。《穀梁傳》則是透過“不及時書,過時書”表層現象,進一步發掘其深層原因,認為天子“誌葬,故也,危不得葬也。”“誌葬,危不得葬也。”“故”是指周王崩後,王室發生變故,“危”則是進一步暗含“故”所導致的嚴重程度。周天子崩後,王室發生嫡庶之爭,政局動蕩不安,在這種情況下周天子的喪禮便違背“七月”葬禮製度,或草草而葬、或推遲葬期。

天子書葬諡見於《春秋》者有桓、匡、簡、景四王,其崩及葬諡分別如下:

周桓王:(桓十五年)三月乙未,天王崩。

(莊三年)五月,葬桓王。

周匡王:(宣二年)冬十月乙亥,天王崩。

(宣三年正月)葬匡王。

周簡王:(襄元年)九月辛酉,天王崩。

(襄二年)春王正月,葬簡王。

周景王:(昭二十二年)夏四月乙醜,天王崩。

(昭二十二年)六月,叔鞅如京師葬景王。

桓王崩於桓公十五年三月,葬於莊公三年五月,為七年而葬。為此,《左傳》認為是緩葬,《公》《穀》之意是改葬,《穀梁傳》進而認為是“危不得葬”。桓王的繼位者是周莊王,據《左傳·桓公十八年》載:“周公欲弑莊王而立王子克。辛伯告王,遂與王殺周公黑肩。王子克奔燕。初,子儀有寵於桓王,桓王屬諸周公。辛伯諫曰:‘並後、匹嫡、兩政、耦國,亂之本也。’周公弗從,故及。”周莊王繼位三年,執政卿周公黑肩與莊王之弟王子克密謀發動宮廷政變,打算弑莊王而立王子克。結果被周大夫辛伯告密,於是殺周公,王子克逃奔燕國。《左傳》在記載完該史實後,便回顧該事件的起始原因。在周桓王未崩之前,庶子王子克受到周桓王的寵愛,托付給執政卿周公,意欲立為王儲。辛伯認為媵妾等同後、庶子同於嫡子、二卿同時執政、大城等同國都為“亂之本”。結果周公黑肩不聽從辛伯的建議,導致周莊王三年的“王子克之亂”。我們可以推斷,當周桓王崩後,周莊王繼位之初,周王室發生嫡庶之爭,內部危機四伏,以至於桓王沒能按照天子喪禮,隻能草草而葬。七年後莊王地位完全鞏固才得以改葬。因此,《春秋》書周桓王葬諡,桓王屬於葬期“過時”,亦符合“危不得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