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杞成公卒。……不書名,未同盟也。(僖二十三年)
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襄六年)
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書名。(昭三年)
杞文公卒。吊如同盟,禮也。(昭六年)
薛伯穀卒,同盟,故書。(昭三十一年)
同盟指春秋各諸侯國以國家利益為核心,相互之間歃血為誓、締結盟約,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麵互為進退的一種行為,是春秋時期突出的社會現象。諸侯薨葬是盟國之大事:
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襄十二年)
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昭三年)
先王之製: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昭三十年)
三月,葬蔡平公。……大夫送葬者歸。(昭二十一年)
作為盟友參加同盟諸侯國之間的喪禮,既是尚禮的體現,更是進一步溝通並加深盟國之間友好的外交大事。因此,同盟諸侯國國君卒後,要赴告周天子和同盟國,魯國得到赴告後,先派士或大夫吊喪,等到諸侯五月葬期將至,便會派卿或大夫會葬、送葬,葬畢歸來,魯史書之於史策。
整個春秋時期,魯國與周邊諸侯之間的朝盟暮伐反複無常,據《春秋三傳·提要》載:“盟一百有九,特盟、參盟、同盟始終。同盟十有六,殊盟二,涖盟四,來盟五,外大夫聘而遂盟五;會九十七,殊會四;遇七。”但是,魯國隻要與其結為同盟後,哪怕或有兵戎相見,依禮不廢會葬。桓公十三年二月魯與齊、衛等國交戰,同年三月書“葬衛宣公”,十五年載“葬齊僖公”。正如《春秋三傳》引劉敞曰:“君子怨不棄義,怒不廢禮,惡不忘親。”僖公二十七年夏齊孝公“有齊怨,不廢喪紀,禮也”。
通過對八十六位他國諸侯與魯初盟和始書葬諡時間的對照,發現同盟後則書葬諡。如:隱公元年與宋盟於宿,隱公三年載“葬宋穆公”;隱公二年改葬魯惠公時“衛侯來會葬”;隱公五年載“葬衛宣公”;隱公四年會陳侯、蔡人伐鄭,隱公八年載“葬蔡宣公”、桓公五年載“葬陳桓公”;隱公六年與齊侯盟於艾,桓公十年載“葬齊僖公”;桓公元年及鄭伯盟於越,桓公十一年載“葬鄭莊公”;桓公九年曹世子射姑來朝,桓公十年載“葬曹桓公”;莊公十六年會許男、滕子同盟於幽,僖公四年載“葬許穆公”、昭公元年載“葬滕成公”;僖公二十八年與晉盟於踐土,僖公三十三始載“葬晉文公”;成公二年與秦人盟於蜀,昭公六年始載“葬秦景公”;成公二年及薛人盟於蜀,昭公三十一年載“葬薛獻公”;成公六年與杞伯盟於蟲牢,襄公六年“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同樣,和魯結盟之前,即使行赴告禮,也隻載其卒而無書葬諡。魯晉盟於僖公二十八年,盟前載晉侯詭諸卒(僖九年)、晉裏克弑其君卓(僖十年)和晉侯夷吾卒(僖二十四年);魯秦盟於成公二年,盟前載秦伯罃卒(文十八年);魯薛盟於昭公三十一年,盟前載薛伯卒;魯杞盟於襄公六年,盟前僅載杞子卒(僖二十三年);魯滕盟於莊公十六年,盟前載滕侯卒(隱七年)。
三、不書葬,不成喪也
在《春秋》中,有四十三位魯國及其十四個盟國的諸侯僅書其卒而無葬諡。為何《春秋》不書葬諡,三傳各有闡釋體例之言。《左傳》認為“不書葬,不成喪也”,即未按國君葬例規製則不書;杜預引申為“或魯慢而不往,或亂而不葬,或諱而見隱,或喪而不成,直言時事之詳略,無較例也”。《公》《穀》二傳釋例相類似,《穀梁傳》提出“弑君不葬,失德不葬”,“弑君不葬”即《公羊傳》“或剌不討賊”和“《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失德不葬”類似於何休解詁“《春秋》之內,諸侯之卒,不書其葬,非止一義而已:或諱背殯用兵,或譏其篡,或剌不討賊,枉殺大夫”。按:《公》《穀》二傳以義解經,雖有精辟之語,但亦有前後齟齬之處,《左傳》解經之例較為妥當。
首先,戕弑君書葬諡者有二十三位國君,書者七位,《公》《穀》的“弑君不葬”與《春秋》所書矛盾。顧棟高《春秋昭八年葬陳哀公論》所雲:“《春秋》之法,內賊不討不書葬,然亦有書葬者,如蔡景公、許悼公是也。”《春秋》共載有九位被戕弑但載葬諡的國君,“凡自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戕而書葬諡者有魯桓公、蔡靈公;弑君書葬諡的有衛桓公、齊襄公、陳靈公、鄭僖公、蔡景公、許悼公、齊悼公。“禮成而葬者書葬,委屍而葬者不書葬。更有逆子推刃其父,欲掩其弑逆之跡,告於諸侯,隆禮以葬,則亦書葬,《春秋》一皆據實書之耳。”即國君禮葬之則書葬諡。戕在外,歸國禮葬者如魯桓公和蔡靈公;弑於亂臣,平亂緩葬者如衛桓公、齊襄公和陳靈公;弑而赴以卒,子繼位而禮葬者如鄭襄公、齊悼公;弑君欲掩而以禮葬之者如蔡景公、許悼公。
反觀魯和盟國不載戕弑君葬諡者十六位,與《左傳》“不成喪”相符,都是降低其禮儀等級而葬,即未以國君之禮葬之。
我們來看《左傳》所載諸侯“不成喪”的史料:
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晉欒書、中行偃使程滑弑厲公,葬之於翼東門之外,以車一乘。(成十八年)
崔氏側莊公於北郭。丁亥,葬諸士孫之裏。四翣,不蹕,下車七乘,不以兵甲。(襄二十五年)
晉厲公和齊莊公的“不成喪”,首先是沒有按照國君葬地而下葬,“葬之於翼東門之外”、“葬諸士孫之裏”;其次是陪葬之禮器不備,晉厲公為“以車一乘”杜注:“言不以君禮葬,諸侯葬車七乘。”齊莊公為“四翣”,杜注:“喪車之飾,諸侯六翣。”“蹕”,杜注:“止行人。”“下車七乘,不以兵甲”,杜注:“下車,送葬之車。齊舊依上公禮,九乘,又有甲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