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侯禮葬《左傳》沒有明確提出,但載有厚葬和加兩等葬的材料:
八月,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益車馬,始用殉。重器備,槨有四阿,棺有翰檜。(成二年)
許穆公卒於師,葬之以侯,禮也。凡諸侯薨於朝會,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於是有以袞斂。(僖四年)
宋文公厚葬,杜注:“燒蛤為炭以瘞壙,多埋車馬,用人從葬。”“四阿,四注槨也。翰,旁飾;檜,上飾。”許穆公卒葬之加二等,有“袞斂”,杜注:“袞衣,公服也。”綜合“不成喪”和宋文公、許穆公之葬,諸侯成喪之禮,應該是葬之君墓、下葬棺槨、入殮之服、陪葬車馬器物、棺羽飾之翣和蹕禮與其爵位一致。
其不書葬之因有四:其一,代君攝位,有君之實、無君之名者如魯隱公;其二,弑儲而擁立,其名不正者如魯閔公;其三,弑君擁立他君或自立者,諱忌弑君惡名,降禮葬者,如宋督弑其君與夷迎立莊公,宋萬弑其君捷而立華氏,齊公子商人弑其君舍自立為國君,宋人弑其君杵臼而立其弟文公,齊人弑其君商人而立惠公,趙盾弑其君夷皋而擁立成公,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後立襄公,齊崔杼弑其君光後立景公,晉弑其君州蒲後立悼公,齊陳乞弑其君荼擁立悼公,齊陳恒弑其君壬而立新君;其四,國內大亂,喪禮不備,如衛寧喜弑其君剽,其間幹戈不斷,且繼位衛侯被執,蔡侯申被盜弑,隨後國內大亂。
其次,正常卒而不載葬諡的二十九位同盟諸侯,除去莊二十五衛侯朔卒疑而不決外,其餘基本與《左傳》“不成喪”的釋經體例相符合,具體如下:
其一,惟盟主馬首是瞻,盟主不會葬魯亦然,故不書。僖公四年魯及諸侯同盟主齊桓公侵蔡,此時蔡、楚同盟,僖公十四年蔡侯肸卒;齊桓公卒後,宋襄公欲稱霸而未果,僖公二十三年春齊伐宋,五月宋公慈父卒;僖公二十八年夏的城濮之戰晉文公是盟主,陳、楚為盟國,同年六月陳侯款卒;僖公三十年晉文公兩次侵鄭,鄭伯捷卒於僖三十二;魯宣公依靠齊國而繼位,與齊同盟,宣公七年黑壤之盟受晉辱,故僅書宣公九年晉侯黑臀卒;宣公九年晉、衛結盟,此時魯離晉歸齊,宣九衛侯鄭卒。
其二,亂而不會葬,故不書。宋公王臣卒於文公七年,喪禮期間宋國發生公族之亂;鄭伯費卒於成公六年六月,秋“楚子重伐鄭”;鄭伯睔卒於襄公二年六月,同月“晉師、宋師、衛寧殖侵鄭”;滕昭公卒於宣公九年八月,十月“宋人圍滕,因其喪也”;桓公十二年陳侯躍卒,其父弑太子而立,六年被蔡人殺,而陳侯躍繼位僅六年而卒,可能是死於陳國內亂。
其三,葬禮不備,亦不書。昭公二十三年蔡侯東國卒,但楚於昭公十一年滅蔡,其後蔡便類同於楚附庸,楚王可以隨意處置殺戮蔡君,雖仍立蔡君,但屬有名無實。僖公九年宋公禦說卒,其子“未葬而襄公會諸侯”,其葬禮可能因嗣子參加葵丘之盟而欠備。
四、吳楚不書,夷狄滅國不書
同盟則書諸侯葬諡,不書者或葬禮不成,或魯不會葬,或會葬受辱而避諱,此為常例。但《春秋》也有變例者,也就是說這些諸侯不管是否是魯的盟國,也不論其喪禮成否,都以不書其葬諡體例而來暗含“微言大義”。《春秋》僅書吳、楚國君卒,而無一位載葬諡。
吳、楚僭越,不書葬諡。《春秋》僅書吳、楚國君卒,而不載一次葬。吳、楚之君不可能都是喪禮不成吧!另外,按盟國書葬,吳、楚在春秋時期先後與魯結盟,若此則明顯與之相違。楚與魯結盟在春秋中期,前後數次。《春秋》僖公四年載“屈完與諸侯盟”,此為始盟;僖公二十一年秋,與楚盟於薄,釋宋襄公;僖公二十六年“東門襄仲、臧文仲如楚乞師”,同年“公與楚師伐齊”;僖公二十八年“盟於踐土”;成公二年“公及楚人……盟於蜀”;《左傳·襄公二十九年》:“夏四月,葬楚康王,公及陳侯、鄭伯、許男送葬,至於西門之外。”除了魯國與楚國盟會外,當受到齊國侵伐時,魯遣卿求救於楚。甚至在楚康王卒後,襄公不但親自會葬,甚至送葬。魯楚關係親近如此,魯史焉有不書之理?與吳國雖相交於春秋後期,但從成公十一年“始通吳也”,襄公五年公會吳人於戚,襄公十二年公與諸侯於在柤會吳。期間兩國不但交往頻繁,而且還有姻親關係。故顧棟高在釋“吳子光卒”時按:“是時闔閭威震天下,昭公至與為婚,而豈有不遣人會葬之理,明是仲尼削之無疑也。”
吳楚僭越不書其葬,三傳注家觀點一致。《左傳·宣公十八年》釋“楚子旅卒”條杜注:“吳、楚之葬,僣而不典,故絕而不書,同之夷蠻,以懲求名之偽。”《穀梁傳·成公十四年》釋“莒子朱卒”引徐邈曰:“而吳楚稱王,所以終《春秋》亦不得書葬。”《公羊傳·宣公十八年》載:“吳楚之君不書葬,辟其號也。”何休曰:“葬從臣子,辭當稱王,故絕其葬。”吳、楚本子爵,入春秋以來先後僭號稱王,若其國君葬,必稱王號。如果按《春秋》載諸侯卒葬體例推之,則吳楚之君之卒均“吳(楚)+王+名字+卒”,如汪克寬曰:“魯史必書楚王某卒,聖人革其僭號,故曰楚子某卒。”書葬也當為“葬+吳(楚)+諡號+王”。《春秋》“尊王”,吳、楚都僭王號,若如實記載,則何能體現尊周王?再者,“天無二日,民無二王”,而今天下出現二王,周王為正,吳、楚屬僭,因此魯史或聖人刪僭存正。正如傅隸樸所言:“諸侯之卒者必書葬,楚子在此書卒,了卻無書葬之文,是因為吳楚之君僭號稱王,葬必用王號以赴,如據其赴告以王號書葬,那是助其僭號……《經》不書葬者,因楚子以王禮葬,必用天子葬器。改王為子,是不假以名;不書葬,是不假以器。子曰:‘唯名與器不可以假人。’蓋名可改,器不可改,故廢其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