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春秋》所書女性諡號體例(2 / 3)

其次,妾子繼位,母因子尊,妾同夫人,葬禮亦如,故書葬諡。《春秋》卒稱夫人且書有葬諡者四位,分別是夫人風氏、夫人嬴氏、夫人姒氏、夫人歸氏。三傳中《左傳》和《公羊傳》釋經統一,均認為母以子貴。杜預《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嫡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外內之禮皆如夫人矣。”《公羊傳》:“禮,妾子立,則母得為夫人。”《穀梁傳》持反對意見,“《公羊》《左氏》妾子為君,其母得同夫人之禮。今《穀梁》知不然者。”“禮:妾子為君,其母不得稱夫人。”但與《春秋》實際相悖。僖公母成風是莊公妾,成風以僖公屬成季,當莊公薨後,共仲弑嗣君而立閔公,成季奔陳,閔公二年共仲又弑君出奔,成季返國平亂而立僖公,故薨葬禮製如夫人。宣公母敬嬴是文公妾,“敬贏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長而屬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在文公薨後,襄仲弑嗣君而立宣公,故薨葬禮製如夫人。襄公母定姒是成公妾,襄公即位後薨,故薨葬諡如夫人。昭公母齊歸是襄公妾,襄公先立敬歸之子子野為大子,後卒,故立齊歸之子公子裯,是為昭公,故薨葬諡如夫人。

再次,夫人無諡號,皆葬禮未備。閔公是共仲弑嗣子而立,在位僅二年又被共仲所弑,而閔公繼承君位不超過八歲,在位僅二年,屬特例。出薑(哀薑)是文公夫人,文公薨後,敬嬴與襄仲密謀,弑大子惡而立敬嬴子宣公,“夫人薑氏歸於齊,大歸也。將行,哭而過市曰:‘天乎,仲為不道,殺適(嫡)立庶。’市人皆哭,魯人謂之‘哀薑’。”何況魯人謂之“哀薑”,其“哀”是否是諡還不一定,再說即使薨後歸葬,也不會以禮葬,《春秋》略而不書。襄公幼年繼位,政歸三桓,十一年三桓三分公室,二十九年晉範獻子來聘,“公享之,展莊叔執幣。射者三耦,公臣不足,取於家臣”。襄公既徹底喪失軍事權力,又失國君之禮器。同年朝楚,得到三桓許諾才敢歸國,臨終遺言道:“我死,必以在冕服斂,非德賞也。且無使季氏葬我。”(《左傳·襄公二十九年》)襄公尚且如此淒慘,何況其夫人?舊說“襄公一世,無娶夫人之文”。按此理解,襄公不娶夫人,《春秋》亦不書。但是,不載不一定沒娶夫人,若有夫人,季氏專權,襄公以魯君之尊而有諡號,其夫人或許沒有按夫人葬製而葬,故不書。昭公夫人,“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於吳,故不書姓。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言不葬小君。孔子與弔,適季氏。季氏不□,放絰而拜。”(《左傳·哀公十二年》)從“季氏不□”來看,季氏根本沒把其葬禮當做一回事。昭公在位期間,三桓四分公室,視魯君如無物,如昭公母齊歸薨,季平子“大蒐於比蒲”,僭越君禮,“八佾舞於庭”。二十五年昭公被迫流亡,直到七年後客死他鄉。昭公靈柩回國下葬,“季孫惡昭公,欲溝絕其兆域,不使與先君同”。甚至打算給其擬定惡諡,以泄私憤。因此,“唯昭公被逐,其夫人吳孟子遂無諡”。

最後,母因子貴而書諡號的前提,必須是子為正式國君。“夫人子氏”和“君氏”皆卒於隱公在位期間,但隱公以庶子而代桓公攝位,而桓公此時尚未繼位,一者為非正式國君,一者是未即位之君。因此,不管二人是隱公夫人或母,還是桓公之母,均不能按夫人喪禮葬之,故不書諡號。隱公母聲子,《左傳》認為是惠公繼室,《史記·魯周公世家》為“賤妾”。因隱公代攝國君,故“不赴於諸侯,不反哭於寢,不祔於姑”,未以夫人喪製而葬,因此僅書卒,不稱夫人,亦不書諡號。桓公母仲子,其為魯惠公夫人,薨於隱公二年十二月,杜注:“桓未為君,仲子不應稱夫人。隱讓桓以為大子,成其母喪以赴諸侯,故經於此稱夫人也。”此時隱公代攝,桓公還未正式即位,也未以夫人禮葬,所以不書諡號。

二、諸侯夫人不書諡號

書魯國夫人諡號是《春秋》的體例,而記載諸侯夫人葬後舉諡者僅宋共姬一位。宋共姬即魯伯姬,魯宣公之女,宋共公之夫人。伯姬於成公九年嫁宋共公,成公十四年其夫卒,之後便寡居。襄公三十年五月甲午宮中失火被燒死。

《春秋·襄公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災,宋伯姬卒。……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共姬妾。”對此,三傳各有闡釋,《左傳·襄公三十年》:“甲午,宋大災。宋伯姬卒,待姆也。君子謂宋共姬‘女而不婦。女待人,婦義事也’。”《左傳》引君子之言,認為未嫁之女下堂需有人陪伴,已嫁之婦,遇到特殊情況可隨機行事,不必拘泥於禮俗,暗含批評之意。

《公》《穀》二傳認為是因“賢”而書葬後舉諡,《公羊傳》:“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葬?隱之也。其稱諡者何?賢也。宋災,伯姬存焉。有司複曰:‘火至矣!請出。’伯姬曰:‘不可。吾聞之也,婦人夜出,不見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死。”《穀梁傳》:“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傅母不在,宵不下堂。’左右又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保母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婦人以貞為行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詳其事,賢伯姬也。外夫人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災,故隱而葬之也。”從《公》《穀》記載來看,發生火災後,左右勸伯姬避火,但此時傅和母二人沒有全部到齊,於是恪守貞節,嚴守夜間無人陪伴不下堂的婦道原則,以賢而殉火。認為魯君之女,未有稱諡者,此特例書諡褒揚,所謂賢,即是“婦人夜出,不見傅、母,不下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