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檢驗證書,質量鑒別。

檢驗證書是由公證機構簽發的證明貨物檢驗結果的書麵證明文件。另外,如買賣雙方同意,也可采用由出口貨物的生產單位或進口貨物的使用單位出具證明的辦法。

(6)裝箱單和重量單,貨物規格。

裝箱單又稱花色碼單或包裝單,是標明出口貨物的包裝形式、規格、數量、毛重、淨重、體積的一種單據。在結彙中,除散裝貨物外,一般都要求提供裝箱單。

重量單與裝箱單作用基本相同,一般均列明每件貨物的毛重、淨重。在具體業務中,賣方須提供這兩種單據,或隻提供其中一種,主要根據國外來證的規定及貨物性質來決定。

2.注意交單事項,確保全程無憂

(1)交單原則,單證一致。

交單應注意三個原則:一是單據的種類和份數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二是單據內容正確,包括所用文字與信用證一致;三是交單時間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內。

交單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兩次交單或稱預審交單,在運輸單據簽發前,先將其他已備妥的單據交銀行預審,發現問題及時更正,待貨物裝運後收到運輸單據,可以當天議付並對外寄單。另一種是一次交單,即在全套單據收齊後一次性送交銀行,此時貨已發運。銀行審單後若發現不符點需要退單修改,耗費時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響收彙安全。因而出口企業宜與銀行密切配合,采用兩次交單方式,加速收彙。

(2)交單期限,避免失效。

交單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信用證的失效日期、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單據的義務,所以要注意銀行的營業時間,避免過期。

信用證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1~15日和16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1~10日、11~21日、21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交單地點限製,事先留意。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