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白銀某商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1)(1 / 2)

白銀某商貿有限公司於2003年11月注冊登記,注冊資本50萬元,私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經營範圍為金屬材料、礦產品、五金交電等。為臨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3日,白銀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白銀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注銷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虛開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嫌疑,立即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分別於2004年3月4日和3月5日將張某和張某某緝拿歸案。經查,張某、張某某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期間,向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9戶企業虛開10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875萬元,稅額104萬元。張某、張某某為了抵扣稅款,非法取得79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866.8萬元,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03萬元。

稽查人員在對該公司進行注銷檢查時發現以下疑點,一是該公司成立僅僅3個月就申請注銷;二是該公司在3個月內,申報銷售收入770.4萬元,申報繳納增值稅0.99萬元,稅負僅為0.13%:三是該公司取得36份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中的發票;四是該公司“應付賬款”及“應收賬款”數額巨大,沒有收款、付款的其他記錄和銀行結算的相關憑證,購進和銷售絕大多數是煤,而白銀市本身產煤,不可能舍近求遠,從北京購進原煤再銷往北京,而運輸又沒有鐵路貨運憑證。稽查人員認為該公司存在涉嫌虛開、接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大嫌疑,及時按規定逐級彙報。甘肅省國稅局領導高度重視,認為該案涉案金額巨大,且疑點較多,要求嚴格保密,迅速查處。

根據省、市國稅局領導的指示精神,白銀市國稅局稽查局及時請公安部門提前介入,成立稅警聯合專案組。白銀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於2004年3月4日下午對張某進行了控製,於2004年3月5日將另一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緝拿歸案。公安機關經對張某、張某某連夜審訊,他們供認,為了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非法獲利的目的,成立了一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團夥。2004年3月5日,公安經偵人員根據犯罪嫌疑人交代的線索,在白銀市國稅局稽查局的配合下,經過八天八夜的追捕行動,終於將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等8人緝拿歸案。2004.年3月7日,白銀市國稅局稽查局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資料,通過金稅工程網絡向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國稅局發出委托協查函,要求對該公司虛開的10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

處理處罰結果

對該公司虛開給9戶受票單位的10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共涉及稅款104.88萬元,已追繳稅款95萬元。

白銀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1月24日做出一審判決,張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0000元;劉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80000元;張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80000元;韓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60000元;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60000元;周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60000元;王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60000元;陳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60000元;李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50000元。判決後,9名被告均未上訴。

分析及提示

一、此案反映出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兩個問題。一是稅收管理員日常檢查的內容,是否應涉及到企業的當期賬務處理,如果稅收管理員對企業的收付款進行檢查,虛開增值稅發票問題就很可能被提前發現;二是日常檢查是否應對企業的經營特點進行分析,發現問題,對購進貨物舍近求遠、連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引起警惕,預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