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稅收政策的執行上,當時對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偏鬆。由於稅務部門對企業工商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包括法人身份證、注冊資金的真偽等難以準確核實,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帶來一定的困難。
三、在查辦此類案件時,稽查部門應采取積極穩妥的辦法,對發現的明顯疑點既不能過早張揚,避免打草驚蛇,又要按照重大案件報告製度做到早發現,快上報,及時采取措施,請公安部門提前介入,並充分發揮金稅工程網絡在查辦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反應迅速的聯動辦案機製。
(選自《較量一全國稅務稽查案例精選》)
嘉峪關市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偷稅案
基本情況
嘉峪關市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於1996年8月注冊成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主要經營金屬材料及礦產品、建材、化工原料等。年均銷售收入15億元,年均繳納增值稅40萬元,稅負率為0.27%。
基本案情
2001年9月,甘肅省嘉峪關市國稅局在納稅申報審核時發現疑點,通過金稅工程協查、外調取證和省、市國稅局聯合檢查組查明,該公司存在下列違法事實:從河北邯鄲等地取得虛開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49份,已抵扣161份,應追繳增值稅267.59萬元;貨物已發出但未計入銷售收入,少繳增值稅316.82萬元;與下屬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作銷售未計收入,少繳增值稅32.62萬元;上述3項合計少繳增值稅617.03萬元。
辦案經過
稅收管理員在對該公司的納稅申報審核時,發現其從河北取得的60份手工萬元版聯號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虛假嫌疑。為查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真偽,嘉峪關市國稅局通過金稅工程協查和外調取證,證實該公司所提供的銷貨單位為邯鄲市邯山區物資供應站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均為偽造,取得的6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為偽造假票。市國稅局迅速采取措施,依法凍結了該公司的銀行賬戶,停止供應發票,並收繳封存該公司已領購使用的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市國稅局立即向省國家稅務局彙報,成立省、市國稅局聯合檢查組,調取了該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的全部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實施全麵檢查。檢查組在檢查中采取了以下檢查方法:
一是考慮到該公司的主要購貨方是酒鋼公司,稽查人員調取了酒鋼公司2000年一2001年銷售給該公司的所有鋼材品種、數量和結算情況的詳細資料,和該公司的相關資料對比,檢查有無隱匿銷售收入的問題;
二是調取該公司各開戶銀行的收支記錄進行詳細核對,檢查其是否存在賬外經營的問題;
三是對該公司所屬駐外銷售點一蘭州、臨夏、武威、張掖、酒泉等地的庫存鋼材進行實地盤點,並對所有駐外銷售點的銷售情況進行詳細檢查;
四是派人前往中國人民銀行印製科學技術研究所對249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進行鑒定,證明上述發票均係偽造。
處理處罰結果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規定,追繳增值稅267.59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偷逃稅款一倍的罰款計267.59萬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1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