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貨物發出未計入銷售收入,追繳稅款316.82萬元。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例細則》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公司所屬機構不在同一縣市間移送貨物用作銷售未計收入,追繳增值稅32.62萬元。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嘉峪關市國稅局將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章某、孟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被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9年。
分析及提示
一、充分利用金稅工程網絡,深入開展發票協查
嘉峪關市國稅局通過該公司案件,汲取經驗教訓,加強了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和審核工作,調取了兩年來轄區企業接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近十萬份,對審核分析有疑問的115份通過金稅工程網絡發起協查,經過協查發現30份專用發票存在問題,對福建南安某閥門廠嘉峪關銷售部等4戶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補稅罰款72萬元。這充分說明,積極運用金稅工程協查網絡及時發起協查是拓展稽查案源的有效途徑。
二、注重日常管理,加強商貿企業的稅收征管
反思該公司案件,稅政、征管部門應注重把好五關:一是嚴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關。嚴格標準和認定程序,認真審核檢查所報資料的真實性;二是嚴把一般納稅人年審關,清理不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加強評估對比分析,對有重大偷稅嫌疑的企業及時移交稽查局查處;三是嚴把資格取消關。對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及時收繳專用發票領購簿等有關資料;四是嚴把專用發票稅款抵扣審核關。加強日常管理檢查,弄清其資金流向,購貨是否真實;五是嚴把發票管理關。嚴格執行製度規定,按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限期、限量供應發票。
三、由省局稽查局直接組織查處,加大了辦案力度
甘肅省國稅局稽查局直接組織檢查,有利於排除各方麵的幹擾和阻力;有利於發揮稽查上下聯動,整體作戰的優勢;有利於培養和鍛煉稅務檢查人員,提高省、市、縣稽查人員團結協作,協同辦案的能力。因此,要繼續加大省局稽查局檢查督辦力度,建立起上下一體、指揮有力、行動迅速、查處及時的稽查辦案機製。
(選自《較量一全國稅務稽查案例精選》)
蘭州某機電物資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基本情況
蘭州某機電物資有限責任公司係私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洪某,主要經營閥門開關。2004年3至4月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零申報;2004年5至10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銷售收入600.6萬元,銷項稅額102.1萬元,進項稅額112.17萬元,已納稅額1.13萬元,當期留抵11.2萬元。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蘭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在對該公司的失控發票進行協查中發現疑點,立即對其立案檢查。經查,該公司2004年5月至2004年10月期間,取得64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112萬元,發票金額價稅合計772萬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8份,發票金額價稅合計702.7萬元,稅額102.1萬元。發票涉及1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3個市(州、地)的27戶企業。此外,該公司在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前,少申報銷售收入50萬元,少申報繳納增值稅1.92萬元。經移交公安部門立案偵查落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為虛假身份,其真實姓名為洪某某,以虛假身份在工商、稅務部門進行注冊登記,采用以虛假會計憑證做賬等手段偷逃稅款。
辦案經過
蘭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在協查中,審核該公司經營規模、經營方式、貨物、資金流向等,初步判定該公司有涉嫌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且案情複雜,涉案金額大,隨即進行立案查處。為防打草驚蛇,在案件檢查初期,蘭州市國稅局僅對該公司取得金稅工程轉來8份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做出追繳已抵扣稅款12.65萬元的稅務處理決定。但在限繳期內,該公司以資金不足為借口,拖延不繳。經多次催繳無效後,蘭州市國稅局於2004年10月28日按照法定程序對該公司下達了《收繳、停供發票決定書》,但洪某卻以出差為名避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