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某服裝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案(1)(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2003年初,蘭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蘭州某服裝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2年的納稅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

蘭州某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稱服裝公司)1989年9月成立,注冊資金280萬元,工業性加工集體企業,經營各類服裝、針織品、輔料及飾品,法定代表人盧某。1994年2月該服裝公司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01年實現銷售收入13,301,632.64元,2002年實現收入11,659,513.02元(兩年合計實現銷售收入為24,961,145.66元,其中以銷售給外貿公司及委托代理兩種方式出口貨物收入23,793,516.47元),實現銷項稅金3,475,507.03元,取得進項稅金3,364,242.78元,已繳稅款695,201.15元(含為辦理出口退稅預交6.8%稅款466,715.39元)。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在檢查中,稽查人員從報表分析人手,逐年審核比對了報表及各賬戶、科目之間的對應數據。從資產負債表各項目對應的數據看,2001年年末存貨金額達620萬元,2002年年末存貨70餘萬元;經統計,兩年應收(付)賬款項目的借貸方發生額與當期的購貨、銷貨也大致相當,應收賬款周轉速度較快,周轉天數較小(不到1個月);兩年中未新增固定資產。從損益表各項目看,該公司2000年的收入不足100萬元,而檢查所屬年度中平均每年實現收入是2000年的10倍;公司2000年成本收益率為82%,2001年一2002年成本收益率均達到96%,較2000年提高了14個百分點。

針對收入激增、資金周轉奇快、成本收益率較高等報表反映的經營狀況,稽查人員向法人代表盧某作了進一步了解。盧某介紹其公司人員一般在13—23人(其中管理人員6人),擁有一個車間(內設上衣、下衣、整燙三個組),正常使用縫紉機20—30部,無其他分廠,公司年收入一般在100萬元左右。2000年底經熟人介紹在2001年一2002年期間與某高新進出口公司合作了兩單出口業務。由於業務量大,公司自己無法完成,采用委托加工,加之與別人合作出口,因而收入猛增、資金周轉加快、成本加大。

為進一步查清事實,稽查人員對該服裝公司的賬簿進行了深入檢查,發現法人代表盧某介紹的委托加工業務存在許多疑點:

1.從發票方麵來看,法人代表盧某介紹的委托加工業務,其相關貨物的供貨方集中在海南省瓊山市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五家,該服裝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多為連號、隔號票,不僅金額較大,而且開具時間較為集中。

2.該服裝公司不能提供委托加工相關的合同或協議。

3.從賬務核算看,該服裝公司賬簿中既未設立“委托加工物資”等相關科目,又未進行委托加工業務的核算,所有業務在賬麵記載均為自己生產加工;工資費用支出中,工資表等原始憑證所列人員不是該公司職工,涉嫌編造虛假工資支出,虛列成本;賬麵記載隻有此業務相關的人、出庫單,但無該業務發生過程中的合理運雜費;支付加工費時未能取得加工費發票;與此業務相關的收付款,都與明細賬戶“應收賬款一楊某”有關。

在案件稽查過程中,海南省瓊山市國稅局來函要求蘭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對該公司取得瓊山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予以查證。稽查人員遂南下海南,對瓊山某公司的詳細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經查,瓊山某公司於2001年4月10日被海口市國稅局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後,至2002年4月共取得進項專用發票189份。經有關部門鑒定,189份專用發票均為假發票,開具發票的單位或不存在、或為走逃,購貨行為均為無貨購入;海口市國稅局稽查局對瓊山某公司開具的專用發票183份(含服裝公司取得的112份)定性為虛開發票,已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