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案情重大,蘭州市國稅局稽查局立即與公安部門聯係,組成聯合檢查組立案檢查,並製定了詳細的檢查方案,一是對涉案人員采取措施,加大辦案力度;二是對該公司的涉稅問題進行全麵檢查,進一步找尋線索,取得違法行為的直接證據;三是外調查證其他開票企業;四是外調相關金融機構,查證該案的資金流向;五是對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通過聯合檢查組的努力,在取得大量證據後,一舉揭開了犯罪嫌疑人林某、楊某等利用服裝公司一般納稅人資格及某高新進出口公司的進出口經營權,教唆、指使服裝公司法人代表盧某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服裝公司的賬麵上虛列經營業務,抵扣國家稅款並涉嫌出口騙稅的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
1.2001年12月一2002年4月期間,服裝公司取得由瓊山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12份,價款984萬元,稅額167.28萬元,進項稅額已抵扣。
2.2001年4月,服裝公司取得由成都市某實業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價款322.20萬元,稅額54.78萬元,進項稅額已抵扣。
3.2001年4月,服裝公司取得由成都市某貿易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款174萬元,稅額29.58萬元,進項稅額已抵扣。
4.2001年4月,服裝公司取得由吉林省某經貿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款297萬元,稅額50.49萬元,進項稅額已抵扣。
5.2002年12月,服裝公司取得虛假企業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開具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款19.70萬元,稅額3.35萬元,進項稅額已抵扣。
6.服裝公司將取得的上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於2001年4月一2002年12月做虛假賬務、虛假購貨入庫處理,並於同期編造虛假銷貨行為,向某高新進出口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8份,價款582萬元,稅額98.94萬元。
上述1—6項,該服裝公司在2001年至2002年期間,共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24份,價款1,796.90萬元,共抵扣進項稅額305.48萬元;向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8份,價款582萬元,稅額98.94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四、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和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發【1996】210號)“根據《決定》第一條規定,虛開增值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之規定,該服裝公司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按相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偵辦後,確認了該服裝公司法人代表盧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事實,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蘭州市人民法院於2006年3月做出判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15年,沒收違法所得。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