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某服裝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案(2)(1 / 2)

在該案的檢查中,稽查人員抓住了問題的關鍵,通過對企業提供資料的分析,對虛構的委托加工業務做出了準確判斷,為查清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稽查人員聽信於企業的解釋,就不會發現其中存在的重大違法行為。通過該案的查處,也暴露出了稅務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一是對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了解不夠,企業的發展是循序漸進的過程,業務量的大小,受製於投入的資金、經營方式、經營貨物品種、銷售渠道及對象等多種因素。而稅務管理部門在日常管理中沒有及時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對企業經營規模的突變沒有引起重視;二是在日常稅務管理中,對納稅申報表中的各項指標,如收入、成本、費用、存貨、往來款項等沒有進行應有的分析比對,如能及時比對該企業的曆史數據,即可發現疑點,及時采取措施,阻止該案發生。

當前,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已全部納入防偽稅控係統,稽核、協查係統已發揮出強大的作用。但是,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仍不容忽視。應該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類偷稅、騙稅的手段日益多樣化和隱蔽化,這就要求稅務稽查工作者要與時俱進,積極探索涉稅違法的新趨勢、新手段,切實提高反偷稅能力。

(案源提供:蘭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某電器公司賬外經營偷稅案

2006年3月,蘭州市國稅局舉報中心接到一封匿名舉報信,舉報某電器公司涉嫌偷稅並欲辦理注銷手續。稽查局接案後立即安排稽查人員進行檢查落實。

蘭州某電器公司係2000年7月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50萬元,職工10人,主要經營攝像、照相器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該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增幅較大、而稅負明顯偏低。在對該公司提供的2005年1—12月所有的總賬、明細賬、會計憑證及“銀行存款”和“現金”日記賬進行的全麵檢查中,也未發現異常。

帶著稅負明顯偏低的疑慮,稽查人員與該公司經理及會計人員進行了約談,對此該公司經理稱:“我們公司納稅上不會有問題,我們已經很吃虧了,我拿來的很多進貨發票會計都沒拿去認證,也沒有抵扣……”。該公司會計還從文件櫃中拿出一些未進行認證、也未進行賬務處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針對上述情況,稽查人員經過認真分析,決定從核實該公司的庫存商品人手,從中尋找答案。對公司存貨進行實物盤點,並對檢查所屬期間取得的所有購貨發票進行重新統計核實,該公司應有庫存商品1,289,119.05元未入賬,其實物也已不知去向。

為進一步查證貨物去向,稽查人員從該公司開戶行調取了銀行對賬單。經與銀行日記賬核對,二者數額不符,有部分收入未入賬,也未申報繳納稅款。在物流和資金流兩方麵的證據麵前,該公司法人代表承認,2005年9—12月公司有些貨物從購進到銷售均未入賬。

經檢查核實,該公司2005年9—12月購進部分貨物賬外經營,未計銷售收入1,353,690.07元,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230,127.31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賬外經營部分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5】763號)“……納稅人采用賬外經營手段進行偷稅,其取得的賬外經營部分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未按上述規定的時限進行認證,或者未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賬外經營部分的銷項稅額”之規定,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230,127.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