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該公司尚有增值稅留抵稅額40,295.08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國稅發【1998】066號)“偷稅款的補征入庫,應當視納稅人不同情況處理,即:根據檢查核實後一般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包括當期留抵稅額),重新計算當期全部應納稅額,若應納稅額為正數,應當作補稅處理,若應納稅額為負數,應當核減期末留抵稅額”之規定,該公司衝減留抵後應補繳增值稅189,832.23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國稅發【1998】66號)“一……由於現行增值稅製采取購進扣稅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其不報、少報的銷項稅額或多報的進項稅額,即是其不繳或少繳的應納增值稅額。因此,偷稅數額應當按銷項稅額的不報、少報部分或者進項稅額的多報部分確定,如果銷項、進項均查有偷稅問題,其偷稅數額應當為兩項偷稅數額之和。……對一般納稅人偷稅行為的罰款,應當按照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計算確定偷稅數額,以偷稅數額為依據處理”之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處以所偷稅款230,127.31元50%的罰款計115,063.66元。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企業經濟形式呈多元化趨勢,經營方式也更加靈活,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采取資金體外循環、隱匿銷售收入進行賬外經營,以達到偷逃國家稅款的目的。特別是個別私營企業為了降低經營成本、應對稅務機關檢查,要求會計僅對其開具發票的收入和相應的購入存貨進行核算,導致企業財務不能如實反映其真實經營情況,給稅務管理和稽查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為此,稅務征管部門在對該類企業加強管理的同時,要經常深入企業了解掌握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本案稽查人員結合實物盤點對企業的資金流、物資流進行動態的延伸核實比對,從而發現了企業偷稅問題。啟示我們在稽查工作中,要拓展稽查思路,善於從賬簿、報表、實物及企業內部核算資料等各個方麵獲取數據,進行綜合的、有效的邏輯比對分析,尋找稽查的突破口。在具體查證的過程中,要注重對財務賬外的銀行對賬單、合同、甚至與有關人員的談話中搜集、整理涉稅資料及信息,多方印證,力求把問題查深、查透、查實。
(案源提供:蘭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