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某加油站隱瞞收入偷稅案(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敦煌市某加油站成立於1993年8月20日,注冊資金50萬元,企業負責人李某,主要從事汽油、柴油、潤滑油的銷售。2001年10月1日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06年,敦煌市國家稅務局對該加油站進行了以下方麵納稅評估分析:(1)該加油站開具專用發票取得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89%;而當地同行業加油站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平均比例為40%~50%;(2)該加油站稅負僅為0.78%,不僅低於當地社會加油站1%的平均測算稅負,也低於甘國稅函發【2005】289號文件所規定的該行業稅負水平1.098%的預警值標準;(3)該加油站擁有3輛大型油罐車,單車載重量40噸,而其庫容量僅為80餘噸。根據納稅申報數量分析,有一輛油罐車就能滿足企業的需要,而三輛油罐車供應油量遠遠大於企業的實際儲存和需求量;(4)該加油站申報的未開具發票與開具普通發票申報銷售額隻占全部銷售額的11%,而全年領用普通發票數量110本,領用數量大,申報金額小;(5)該加油站規模較大,有四台加油機全天候運行,並且建在交通主幹道上,大型車輛及個人機動車加油量較大,但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管理部門通過以上眾多疑點的動態分析,將該企業信息反饋給稽查局,稽查局確定對其進行納稅檢查。

2006年5月15日,稽查人員向該加油站下達《稅務稽查查前告知書》。2006年5月30日該加油站將自查報告報送敦煌市稽查局,企業自查無問題。

檢查中,稽查人員采用全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法,調閱了2004—2006年度的賬簿、報表、會計憑證。在檢查銷售收人時,發現其記賬憑證所附的原始憑證均為自製的銷售日報表,於是稽查人員對會計進行了詢問,由於會計是外聘的,隻是定期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賬務處理,對其實際經營情況並不熟悉。稽查人員隨即對“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庫存商品”、“現金”、“銀行存款”、“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及銷售日報表進行了重點檢查,發現以下疑點:

1.購進油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貨物數量與賬麵入庫數量不符。2005年購進汽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數量為275.66噸,賬麵入庫數量為269噸,少入庫6.66噸;購進柴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數量為1330.547噸,實際入庫數量為1320噸,少入庫10.547噸。

2.月末結轉銷售成本的數量與實際銷售數量不符。2005年實際銷售汽油267.964噸,結轉銷售成本286噸,多結轉銷售成本18.036噸;實際銷售柴油1275.265噸,結轉銷售成本1292噸,多結轉銷售成本16.735噸。

3.“庫存商品”期末賬麵結餘數量與實際庫存數量不符。2004年年初“庫存商品”汽油的數量是一4.89噸,本年購進汽油465噸,銷售385.639噸,年末庫存數量應為74.471噸,但年末“庫存商品”賬麵數量是60.652噸,相差13.819噸。

4.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比例遠遠大於同行業其他加油站。2005年該加油站稅控加油機銷售汽油合計267.964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汽油242.093噸,占總銷售量的90%。

5.未按有關規定將普通發票記賬聯作為原始記賬憑證。

6.大額現金收、支頻繁。

7.當月銷售日報表彙總的銷售數量與當月稅控加油機彙總的銷售數量不一致。

分析以上疑點,稽查人員認為該加油站有隱瞞收入偷稅的嫌疑,決定從市局普通發票庫中調出該企業開具的326本(8150份)普通發票存根聯,按年度逐一進行詳細的核查,證實了該加油站隱瞞銷售偷稅的違法行為。

在事實麵前,該加油站不得不承認,由於近年來油品價格不斷上漲,利潤較低,對部分油品購進時未入賬,銷售時也未通過稅控加油機,銷售後開具普通發票而未全額向稅務機關申報。

經檢查核實,該加油站:

1.2004一年實際開具普通發票取得銷售收入4,407,541.74元,向稅務機關申報495,816.15元,少申報3,911,725.59元,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664,993.35元。

2.2005年實際開具普通發票取得銷售收入5,800,704.38元。向稅務機關申報1,841,578.91元,少申報3,959,125.47元,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673,051.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