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6年1—7月實際開具普通發票取得銷售收入1,533,142.26元,向稅務機關申報244,455.20元,少申報1,288,687.06元,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219,076.80元。
以上1—3項合計少申報銷售收入9,159,538.12元(以上收入均為不含稅收入),未按規定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1,557,121.4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賬外經營部分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5】763號)“……納稅人采用帳外經營手段進行偷稅,其取得的賬外經營部分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未按上述規定的時限進行認證,或者未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賬外經營部分的進項稅額”之規定,該加油站應補繳增值稅1,557,121.4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加油站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加油站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778,560.74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敦煌市國稅局將此案移送司法機關。
從本案來看,該加油站的偷稅手段較為簡單直觀。主要采取對部分油品購進不入賬,對開具的大部分普通發票不記銷售收入等手段偷稅,兩年半時間竟應計未計銷售收入9,159,538.12元,未按規定計提增值稅銷項稅1,557,121.48元。
通過本案的查處,暴露出稅收管理工作某些環節把關不嚴的問題。在兩年多的時間裏納稅申報、繳銷發票等至少在百次以上,卻從未發現問題,從繳銷發票的程序來說,繳舊領新、核銷發票是必經程序,如果管理人員能認真負責地審核每本發票,即使出現一、兩次偶然錯誤也能及時遏製事態的發展,為該加油站敲響警鍾。
啟示:
一是稅務管理機關要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製,明確各級責任,認真執行各項製度,切實落實層層責任追究製。
二是加強對普通發票的領購、開具、繳銷各個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堵塞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漏洞。
三是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工商、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協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稅控加油機的使用情況和計量是否準確等,實行源泉控製,隨時掌握銷售情況。
四是稅務稽查工作要重視全麵檢查,不能以偏蓋全,充分利用賬簿、報表及企業內部核算等資料,通過對有關數據進行計算、對比、分析,尋找疑點,對發現的疑點要一查到底。
(案源提供:酒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