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武威市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12月,主要經營汽車銷售,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3年度實現收入7,241,179.81元,銷項稅額1,231,000.57元,進項稅額1,206,078.34元,應繳增值稅24,922.23元,已交增值稅24,922.23元,期末無留抵稅額。
根據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開展2004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武威市國稅局稽查局對該公司進行了稅收專項檢查。
在檢查過程中,稽查人員了解到,目前汽車銷售市場競爭激烈,企業為了擴大銷售市場,不僅要加大投入,而且要為客戶提供更好服務,如代收代辦臨牌費、代辦保險費、附送小禮品等。
稽查人員在對該公司汽車進、銷項方麵及對各類汽車銷售和庫存的核對中,從賬務上未發現涉稅違法問題。但是在翻閱記賬憑證中發現,該公司每發生一筆銷售業務,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收取的每筆款項都比開出的汽車銷售發票上的價款多出一些金額,這部分差額沒有反映在銷售收入中而是反映在“其他應付款”科目的貸方。通過檢查“其他應付款”賬戶,發現沒有二級明細科目,分類欄隻是籠統寫著“客戶”,隻發生了少部分借方發生額(即給消費者代付的臨牌費),大部分金額長期掛在貸方。
帶著這個疑點稽查人員多次詢問了財務人員,財務人員含糊其辭且不能自圓其說。由於沒有直接證據,稽查人員決定進行外圍取證,走訪了幾個消費者(購車戶)並相應製作了“詢問筆錄”。獲悉購車戶實際交付的金額有兩部分組成,即一部分是汽車銷售發票上的價款;另一部分是用收據向他們收取的接車費、出庫費、有償擔保費等。另外,有些購車戶也得到一份小禮品的回贈。
在證據麵前,公司法人及財務人員隻好說出事情真相,為促進銷售采取用自製的收款收據向消費者收取接車費、出庫費、有償擔保費等,並從收取費用中列支贈送消費者的禮品、支付接車司機的補助及相關費用。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2002年12月至2003年12月】期間,該公司在汽車銷售過程中,向消費者收取車價款的同時收取接車費、出庫費、有償擔保費等價外費用共計125,200.00元(含稅)。該公司按開具車價款的發票入賬並做銷售申報納稅,而用自製收款收據向消費者收取接車費、出庫費、有償擔保費等價外費用,直接計入“其他應付款”貸方,未進行納稅申報,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18,191.4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購進和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以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18,19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