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收取價外費用隱匿不報的行為已構成偷稅,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9,095.73元。
案例分析
目前,一些汽車生產經營企業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麵,汽車經銷商利用價格競爭策略,不斷降低價格,增加銷售量;另一方麵,汽車生產廠家給予經銷商各種形式的價格補貼,以補償經銷商的降價差額,而這些價格補貼又往往是賬外循環。對此,稅務管理機關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從金融機構獲取納稅人的業務往來、貨款結算情況等有關信息,從而掌控納稅人的實際應稅收入。在稅收征收管理中,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對稅源的日常監管製度,既要抓住重點稅源,又不能放鬆對中小稅源的監督檢查。
稽查人員在檢查中要注重分析企業所屬行業的特點,根據行業特點對照檢查,對一些賬外賬、票外票等深層次的問題,稽查人員要在充分了解企業的經營、銷售等情況的基礎上,采取多種稽查方法,努力提高稽查工作的技術含量,以適應偷稅手段不斷變化的需要。
(案源提供:武威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