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武威市某商貿公司於2001年10月改製成立,主營煤炭批發零售,兼營住宿、停車、設施租賃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06年2月,武威市國稅局稽查局根據人工選案分析,發現該公司2005年度銷售收入累計192.92萬元,實際繳納增值稅4.06萬元,稅負率為2.1%,低於同行業稅負水平,且2005年2月至10月經營期間均為增值稅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連續9個月為負申報。為了查清該公司負申報的原因,武威市國稅局稽查局隨即對該公司進行了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稽查人員對該公司2004年一2005年度的納稅情況實施了調賬檢查。針對該公司銷售額大,長期留抵,稅負偏低等異常情況,重點檢查了該公司的往來賬,同時對公司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和了解。在檢查2005年度“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明細賬時,發現該公司與“B公司”(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業務發生頻繁,又核對了“應交稅金”、“銷售收入”等明細賬,卻沒有記載對應的銷售業務。稽查人員隨即對公司負責人、財務人員、保管及銷售人員就公司的銷售流程、記賬程序以及上述業務發生的異常情況分別進行了詢問和了解,經幾番質證,在不能自圓其說的情況下,該公司負責人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來,由於市場競爭激烈,公司利潤空間逐年走低,為了規避稅收、降低成本,通過所謂的“稅收籌劃”,以代購業務掩蓋正常的經營活動。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2005年3月至2005年10月期間,該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供煤協議”,由自己墊付資金購進原煤銷售給B公司,賬麵上不反映相應的購銷業務,與B公司以“代購”方式結算貨款。在采購原煤時,要求供貨方將發票的客戶名稱直接填開為B公司,所收取貨款的價差部分則與B公司以運費發票結算。貨款與價差部分合計151,646.02元(不含稅),造成少計銷售收入151,646.02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26號)第五條“關於代購貨物征稅問題: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製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並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係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之規定,該公司的“代購”貨物行為不符合稅法規定的代購條件,實質上是購銷業務,應征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關於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1994】22號)“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就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一、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三、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和煤炭……(二)煤炭,是指直接從地下開采出來的原煤和經洗選、精選工序生產的洗煤、選煤”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公司少計銷售收入151,646.02元,應補繳增值稅19,713.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