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某商貿公司以“代購”業務掩蓋正常經營偷稅案(2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9,856.99元。

案例分析

通過本案的查處可以看出,有些企業以代購代銷行為為幌子,鑽稅收政策的空子,利用稅種間的稅率差,變正常的購銷業務性質為代購業務,偷逃國家稅款。有的還套用《營業稅暫行條例》中代購代銷行為屬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收取的手續費等收入征收營業稅的規定,達到少繳增值稅的目的。為此,稽查人員在檢查中要特別注重“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樹立透過表象認識實質的意識,從納稅人的業務流程、資金運轉、購銷合同等方麵人手,從中發現問題的實質、準確應用稅法條款以應對複雜多變的經營方式,嚴厲打擊個別納稅人以不正當的方式避稅、偷稅的違法行為。

(案源提供:武威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