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某工業企業利用往來賬戶隱匿收入偷稅案(1 / 1)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定西市隴西縣某工業企業,主要從事鐵鋁合金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隴西縣國稅局稽查局根據人工選案,對該企業2005年度納稅情況實施了稅務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稽查人員對該企業會計報表、總賬及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等進行初步了解,發現企業經營品種單一,報表賬簿數據清晰,賬務核算規範。稽查人員認為對此類企業的檢查,必須關注憑證核算細節,特別是實物、資金等。

稽查人員在檢查“其他應收款一A單位”賬戶時,發現有筆會計分錄與銀行存款互相對衝,其帳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24487.30

貸:其他應收款24487.30

財務人員解釋為業務往來單位在急需時所借用的款項,但稽查人員未能找到借款給A單位的紀錄,對此財務人員又稱當時出納沒有給其借款的原始憑證,加之忙碌,可能遺漏記錄了。顯然,這種解釋不能自圓其說,因為資產負債表無法平衡。稽查人員又發現當月的“其他應收款”科目在借方又出現兩次同樣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22000.30

貸:其他應付款22000.30

借:其他應收款2487.00

貸:其他應付款2487.00

財務人員解釋兩個往來賬戶同時增加的原因是為了便於核算,將以前的“其他應付款”衝平。稽查人員將兩個數字相加,數字之和恰巧是24487.30元,與前麵發現的其他應收款一A單位貸方發生額一致。

稽查人員繼續跟蹤往來科目,發現上月憑證中的兩筆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12487.30

貸:原材料12487.30

借:其他應付款12000.00

貸:原材料12000.00

兩個數字相加之和恰巧又是24487.30元,從上述會計分錄的比對分析中,企業可能存在銷售原材料隱匿收入的問題,麵對稽查人員查證的證據,財務人員隻好說出實情,因為老板的要求,要在稅款上打注意,他知道原材料銷售也要計提銷項稅額,但是為了少交稅,便通過往來賬戶分拆資金隱匿銷售收入。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企業隱匿原材料銷售收入24,487.30元,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3,557.98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企業銷售原材料未申報繳納增值稅,應補繳增值稅3,557.9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企業應補繳的稅

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該企業處以所偷稅款一倍的罰款計3,557.98元。本案檢查中,稽查人員在全麵了解企業賬務核算基本情況的同時,能夠通過一筆會計分錄發現問題,進而追根溯源,最終確認偷稅事實,收到了較好的成效。

利用往來賬戶偷稅是一些偷稅企業常用的手法之一,稽查人員在檢查往來賬戶時要順著線索一查到底,徹底弄清每一個環節。征管部門對此類企業要克服麻痹思想,不能忽視日常管理及檢查。

(案源提供: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