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用“體積密度法”查處某煤炭企業偷稅案(2 / 2)

檢查期應納稅額=檢查期銷售收入×13%—外購貨物的進項稅額=852.23×13%—75.9=34.9(萬元)

經檢查測算該礦2004年共采出煤炭體積為68140立方米,產量為78190噸,比賬麵反映數多4190噸。按照同期平均銷售價格計算,該企業2004年度應納稅額為34.9萬元,與2004年度實際繳納數相比較,企業應補繳增值稅5.9萬元。

稽查人員再次詢問企業負責人,在事實和證據麵前,他們終於承認了銷售給個人的取暖煤由於不需要開具發票,也就未記賬,並提供了原始出庫記錄。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企業共向個人銷售取暖塊煤4190噸,未計銷售收入456,710.00元,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59,372.30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關於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1994】22號)“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就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一、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17%調整為13%……三、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和煤炭……(二)煤炭,是指直接從地下開采出來的原煤和經洗選、精選工序生產的洗煤、選煤”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企業銷售取暖塊煤4190噸,未計銷售收入456,710.00元,應補繳增值稅59,372.3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企業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29,686.15元。

通過本案來看,當前煤炭行業普遍存在的以銷售不做收入手段偷稅的問題,檢查容易、取證困難、處罰更難。但該案稽查人員以不怕困難的敬業精神,深入調查、刻苦鑽研、積極借鑒其他管理部門對該行業管理的成功經驗,探索適應煤炭行業稅務稽查的新方法,成效顯著。

啟示:

1.檢查前全麵了解被查企業情況是進行稽查的基礎。稽查人員隻有對所查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申報納稅情況以及行業特征進行分析,熟悉行業財務製度,掌握行業稅收政策,熟練運用各種分析方法,才能在審核分析中發現疑點,做到有的放矢。

2.詢問方法的正確運用是澄清和確認涉稅疑點問題的切入點。稽查人員應在詢問前,根據分析的不同疑點,擬定詳細的詢問提綱,使詢問過程更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這樣,才能找準切入點,發現存在的問題。

3.針對企業生產的不同特點,結合實際采取不同的檢查方法,是提高稽查效率的關鍵。

4.把國家規定的測算煤炭儲量的標準方法一體積密度法引入稅收征收管理領域,既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又具有確定的數學模型,所涉及的大部分指標是能夠確定或計算的,易於采集,真實可用。運用“體積密度法”分析煤炭行業稅收是一個簡單、科學、有效的管理辦法。

(案源提供:武威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